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1-23浏览次数:996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中南大政字[2005]60号)
 
 

   为了加强校园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治安秩序,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校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禁张贴、悬挂、树立和散发违法或不健康的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 严禁在校园内生产、销售、传播淫秽、反动书刊、录音录像等制品。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和部位。校外单位和人员在校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向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由保卫部门会同校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

 

 

第二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筑临时或永久性的建筑物,严禁在校园内放养家畜家禽或从事私人养殖,种植活动。

 

 

第三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设置安装音响、广播和电视设施。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校党委宣传部批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

 

 

第四条 校外单位和人员不得在校园内摆设商业摊点,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批准。学生宿舍内禁止各种形式的经商叫卖活动。允许进入校园内的各种商业摊点必须服从管理,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妨碍校园交通。

 

 

第五条 在校园内实行承包经营或个体经营的各种公司、实体,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到保卫处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六条 师生员工在校园内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园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并在保卫处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经批准成立的团体和组织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七条 任何人进入校园应当遵纪守法,不得从事非法活动,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安排进行的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第八条  出入学生宿舍应携带有效证件,主动接受管理人员检查。携带贵重物品外出的应在楼房值班室进行登记。学生宿舍禁止闲杂人员入内,未经批准私自在学生宿舍内留宿的外来人员造成损失的,由留宿人员负责赔偿。

 

第九条  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学校保卫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