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3-04浏览次数:309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加快我国高层次专业人才的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研究生学位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科(专业),经学校审查批准,均可对同等学力人员开放,供其申请硕士学位。

(一)具有硕士学位授予点,并已制订该专业较为完善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具有一届以上的毕业生;

(三)已经建立该专业学位课程试题库;

(四)配有专人负责。                          

第三条  开展对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学位的工作,必须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第二章  申请人资格及其认定

第四条  同等学力人员在我校申请硕士学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毕业且获得学士学位,并自取学士学位之日起已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年以上;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三)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提出申请前的3年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者有经鉴定认可的其他科研成果,或在工作实践中做出突出成就。

第五条  申清人应于每年31日至15日之间或9115日之间,向研究生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资格审查:

(一)由申请者本人填写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审核表》;

(二)已发表或出版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科研成果的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三)最后学历证明、学士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

(四)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1寸免冠彩色照片10张;

第六条  研究生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本暂行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认定具有申请资格者,于当年531日前或931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本人、其所在单位以及申请学位专业所在的学院,并发给申请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考试资格卡》作为其报名参加学位课程考试的依据。对认定不具有资格者,亦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本人。

第三章  课程考试

第七条   各学院开办的教学点,对申请人必须由研究生部资格审查合格,开学典礼后各学院应到研究生部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安排考试。必须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以上述书面通知的日期为准)起4年内完成以下全部课程考试;

(一)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考试科目按我校相应学科(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设置;

(二)考试分为三部分,公共课程考试4门、专业课程6门(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同等学力招生简章)、全国统考2门,即学位课程共计12门,每门课学时一般38学时。

(三)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2.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专业为限)。

第八条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报名时间为每年的3月中旬左右。

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每年两次,原则上在5月和11月进行,申请人应于考前1个月内办理报名手续。具体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以当年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安排》为准。

第九条  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考场安排在校内或校外,监考人员由研究生部安排。

第十条  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由研究生部从试题库中随机抽题组卷,并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6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一条  申请人如不能如期通过全部课程考试,不能参加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第四章  学位论文撰写及答辩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1年内提出学位论文。申请学位专业所在的学院应指定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十三条  申请人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一定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对于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申请人可将其整理为学位论文,但须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的全文。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的书写格式、打印和装订,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印制规格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通过资格审查后,必须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其它重大成绩。否则,不得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研究生部于每年4月和10月的第3周受理论文答辩申请。

申请人申请论文答辩,应向研究生部提供下列材料:

(一)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单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二)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三)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专业为限);

(四)学位论文20份;

(五)两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出具的推荐信(加印密封),其中至少1人是我校相应专业的硕士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对认定具有论文答辩资格者,研究生部应于当年的520112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本人以及申请学位专业所在的学院。

第十八条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应由3名以上具有高级抓药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其中应至少有1个人是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本校以外的专家。

论文评阅人由申请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提名,由学校聘请。申请人的导师、推举人不得聘为论文评阅人。

第十九条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1个月前,由研究生部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

第二十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应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1人是本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导师组提出并经研究生部审批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15天前送至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二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保送申请学位专业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

第二十三条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1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重新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五章  学位的授予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通过论文答辩,经申请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和金额交纳有关的费用。有关的食宿及差旅费,由申请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人员,以及外国人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参照本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发布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授权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