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管理办法(修订稿)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3-04浏览次数:22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国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搞好我校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招收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可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专业)两种方式招生。招生的一级学科必须是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招生的二级学科(专业)必须是博士学位授权点。招生的学科(专业)必须制定具体完善的培养方案,指导教师力量充足。

    第三条  对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高等教师,按照我校硕士研究生同一标准培养,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要求,确保培养质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研究生部为我校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招生计划编制、报名、入学考试、录取,课程学习、论文答辩等培养环节的监督检查和全校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应配备专门机构和专人管理所属学科(专业)的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负责生源组织、培养方案的制定、课程学习、学籍建档、论文答辩等具体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协议书是我校与校外合作办学单位之间关于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各学院签订的协议书必须经研究生部审查批准并备案方能生效,否则招收的学员不能参加入学考试和报到注册。

    第七条  对于各专业零星招收的在职人员,其课程学习和考核采取与同专业在校硕士生同堂学习和参加同堂同卷考试的形式。其管理形式与在校硕士生相同。

    第八条  各学院发布的招生信息和招生简章,必须经过研究生部审核并备案。

第三章  招生、入学考试与录取

     第九条  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报考条件

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的高等院校基础课、公共课(含两课、体育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专业课教师以及高职、高专、新升格院校教师。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必须由所在单位推荐并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推荐意见报名。

     第十条  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入学考试

     实行统一的入学考试。考试科目为政治理论、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以下简称GCT)、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共计4门。

     GCT考试为全国联考,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GCT试卷由四部分构成:语言表达能力测试、数学基础能力测试、逻辑推理能力测试、外国语(语种分为英语、俄语、德语和日语)运用能力测试。GCT试卷满分400分,每部分各占100分,考试时间为3小时。考生取得的GCT成绩只当年有效。

政治理论由我校单独组织,时间另行安排。

专业课、专业基础课由我校自行命题,考试时间与全国联考时间相同,统一组织。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一张试卷,满分150分,考试时间3小时;试题以覆盖一级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为主。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录取

    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由我校自主录取。考试结束后,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限额和考试成绩,学校统一划定录取分数线,次年春季学期入学。学习期间不转户口、人事关系等。

第四章  学制与培养管理

    第十二条  我校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学制2年,可根据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特点,采取双休日授课、寒暑假集中授课等灵活多样的授课方式,在校累计学习时间不少于1年,其中至少应有半年全脱产学习。

    第十三条  各学科(专业)要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培养规格的要求,认真制定培养方案,包括课程设置、学分要求等,同时应根据学员特点,体现以人为本的教学原则,适当增设有针对性的课程及实践环节。

    第十四条  各专业在开课前应将本班次的开课计划包括培养方案、开课时间、授课地点、授课教师名单和考核方式等送交研究生部备案。学院应重视课程教学,选派有经验的教师授课,要保证教学时间和教学内容符合学校要求,同时要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教学质量。研究生部将随机抽查各班次的教学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加强培养过程管理,选派责任心强的班主任做好服务和考勤工作,学员缺课课时数达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第十六条  关于成绩审核。课程教学结束后,教师应及时组织该门课的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同时应及时将成绩送交学院。办班学院将成绩记录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成绩送交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委托学院先行审核,最后由研究生部集中审核。

第五章  课程学习、考试及成绩管理

    第十七条  课程学习

    各专业都应以“研究生课程设置”为依据制定课程学习计划,经研究生部批准后执行。其中必修课程设置应相对稳定,不宜随意更改。

    对于校内班、武汉班,所有课程由本校教师讲授,其中,专业课任课教师由各院指派,公共课任课教师由各院通过研究生部联系确定。异地班,必修课任课教师必须为本校教师,选修课原则上也由本校教师承担。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是在校内承担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十八条  课程考试

   1)必修课程,不论公共课或专业课,一律实行题库考试。其中公共课(外语、政治)试题库由研究生部进行管理,各院必须提前二周以上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单,由研究生部按要求配题。其他必修课试题库由各学院自行管理。

   2)选修课程暂不实行题库考试。

   3)各门课程均不得免修、免考。一般考试成绩中不含平时成绩。

   4)课程考试不及格允许重修。但累计4门课程不及格,取消学员学籍资格。

   5)考务工作由研究生部和各学院共同组织。必须严格执行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规定,对于考试舞弊者将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考试成绩的管理

    1)学员的成绩档案建在学院。每个学员都必须按照学习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认真填写“高等学校教师攻读硕士学位课程成绩记载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所在学院,一份交研究生部,用于记载该生各科考试成绩。该记载表要求永久保存。

    2)课程考试结束后,由各院组织集体评阅试卷,要求评分公平准确。评卷教师必须在各考卷指定栏打分并签名,在成绩单上签名,否则视为无效。各学院应及时将考试成绩单、试卷(含试题)及时登记归档。成绩记载必须准确无误。

    3)与在校研究生同堂同卷考试的成绩,亦应由各院分类登记归档。

第六章  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

    第二十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高校教师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遵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对于符合条件规定和档案齐全者,授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学位。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等学校教师”指的是本校以外高等学校的教师。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研究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