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7-18浏览次数:18108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
(2010年4月制定,2011年6月第一次修订,2011年7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09〕1号)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旨在有效落实以科学研究为导向的导师负责制,全面提高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逐步加大应用型人才培养力度,建立具有激励功能的研究生招生机制和奖助金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博士和硕士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外国留学研究生除外。
 
第二章  招生与学制
 第四条 研究生招生规模依据学科建设需要、导师科研项目和经费以及社会需求等进行动态调整。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向重点学科、特色学科适当倾斜,对基础学科适当扶持,向研究水平高、科研项目多的导师适当倾斜。
 第五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制3年,学习年限3至8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3年,学习年限2至5年。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未能毕业的,一般按结业处理。如需延长学习年限,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延长学习年限一年及以上的,每年按其入学当年物价部门核定学费标准的二分之一缴纳延长学习年限期间的学费。
 
第三章 研究生奖助金体系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金体系,由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三助”岗位津贴等奖助学项目构成。
    第八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专心学业,并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参与科研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中综合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制年限内脱产研究生。
第十条  凡档案和工资关系转入我校的国家计划内博士研究生,均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即免收全额学费,并按照国家普通奖学金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和二等奖两个等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以教育部下达的当年国家计划招生数为依据核定,在本年级内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硕士研究生学业表现予以评定。一年级新生按入学考试成绩或考生来源评定,二、三年级研究生按上一学年的综合表现评定。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免收当年全额学费;二等奖减免当年二分之一学费。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程序和具体标准,由培养单位依据学校的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报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其奖学金的管理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及奖励办法》(中南大研字[2010]20号)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各界捐资奖学情况设立专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评定按照相应的专项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逐年加大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的投入,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开展科研创新。创新基金的管理以“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资助研究项目的方式,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资助管理办法》(中南大研字[2007]22号)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统筹勤工助学金、导师部分科研经费等,以研究生助学金的形式,对从事助教、助研、助管“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发放津贴。研究生获得助教、助研、助管岗位的时间不得超过学制年限。
  第十八条 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岗位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助教、助研、助管岗位管理办法》(另文颁行)执行。
 
第四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原则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管理办公室”)。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校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落实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各项具体政策措施以及全校研究生奖助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 负责本单位有关研究生奖助金的初评、汇总和报审等日常工作。该工作小组一般由5-11人组成,培养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任组长,党委书记和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学科负责人和导师代表参加。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秘书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奖助金的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20日起施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暂行办法》(中南大研字[2011]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