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6-25浏览次数:767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南大研字[2007]18号)

2009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制度录取的、接受普通学历学位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部和各学院要紧密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这一中心任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强研究生管理工作,坚持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崇尚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研究生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向学院和研究生部请假,假期最多不超过1个月。未经请假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以上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自筹经费研究生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应当在新生入学或新学年开学时向学校缴清当年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者,新生不予办理入学手续,老生不予学籍注册、成绩登记和论文答辩。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第七条  新生报到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填写学籍卡和登记表。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医院诊断在一年内可以治愈的,经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研究生部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正式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时报到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旷课超过该课程一定比例课时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等活动,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事先请假,请假申请由导师签署意见,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部备案。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凭学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第十五条 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虚假行为或不请假擅自离校者,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在读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申请。个别因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获准请假者,应按期返校。研究生在读期间不批准自费留学;公派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提倡晚婚和晚育。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计划生育手续。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课程,完成各培养环节,通过相关考核,达到应修学分数的要求。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总表,并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办理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和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缓考。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根据学校签订的校际间协议或经研究生部核准跨校修读课程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学校予以认可。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可申请休学。休学由本人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经导师及导师组和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批准。

 

第二十四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在休学期间,助学金(奖学金)停发,因休学而顺延毕业年限者,顺延期间助学金照发。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报研究生部批准。研究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六章专业变动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变动专业和转学。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培养的,可以转学校或转专业。转专业只能在同一学科或相关专业内进行。二年级以上研究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与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转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并征得转出与转入学院及导师同意,经接受专业导师组认真考核,证明确有培养基础,提出接收意见并拟定初步培养计划,经研究生部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二)转学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认可,由研究生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并取得接受单位同意和湖北省教育厅批准。

(三)外单位要求转入我校的研究生,须由本人及所在单位向我校提出申请,并通过有关专业导师组严格考核合格,经研究生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批,办理转学手续,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硕士研究生申请转入我校者,入学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当年我校相关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博士研究生申请转入我校者,需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我校的在籍研究生不得再报考其他院校的同层次研究生。报考并同时被两所学校录取的研究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在我校的学籍。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部审查核实,报学校批准,予以退学,发给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一)必修课程重修两次仍不合格的;

(二)硕士生学习年限超过4 年;博士生学习年限超过6年;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其他应予以退学的。

研究生退学由本校根据具体情况发给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退学证明。研究生申请退学应缴清在学修读期间的学费。

 

第三十三条 对批准退学研究生的安排: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的大学本科生,因成绩不合格退学的,由学校负责,按入学前的学历,原则上在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推荐就业,报湖北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在学校规定的时间之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来源省;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退学,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四)其它原因退学者,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应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送交研究生本人,由研究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研究生本人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由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退学决定书留置研究生本人住处,即视为送达。

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学校可依法采用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退学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退学决定书应当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的申诉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办法》处理。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以奖励。奖励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的形式有: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和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五条 对违法、违纪的研究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留校察看期满时确己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或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五)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六)经查实属以徇私舞弊手段考取研究生者;

(七)违反学校其它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在处理时应告知其事实和理由,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对研究生处理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与退学处理决定书的送达方式相同。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5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对研究生给予警告、记过,由研究生部审查批准;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研究生部审查,主管校长批准,报校务会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对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日期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 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被退学和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3年,优秀硕士研究生可提前一年毕业。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在职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学习时间一般为4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得提前毕业。

硕士研究生提前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优秀,经考查符合学校提前答辩的规定,可申请提前进行论文答辩。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须经导师同意,于申请毕业的前一学期,报研究生部批准,列入就业计划,提前就业。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应该按照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制完成全部学习任务。如因客观原因未能如期完成学习任务或在学科上有重要的研究问题而需要延长学习年限者,由指导教师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研究生延长期限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否则按结业或肄业处理。延长的时间不计学制,延长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研究生毕业证书。

1.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考核通过,硕士或者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

2.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考核通过,硕士或者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认为该论文达到毕业水平建议毕业的;

3.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考核通过,硕士或者博士学位论文盲审未通过者,经本人申请,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毕业的。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不符合毕业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结业。研究生结业证书不换发毕业证书。

    1.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考核通过,硕士或者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认为该论文未达到毕业水平的;

    2.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考核通过,未完成学位论文,或者导师认为未达到硕士或者博士学位水平不予推荐答辩,或者论文评阅意见返回认为未达到硕士或者博士学位水平不予推荐答辩的;

    3.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考核通过,符合申请答辩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程序提出答辩申请的。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在毕业前须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健康情况等方面。鉴定必须实事求是,允许研究生个人申诉或保留不同意见。

 

第四十八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或推荐就业。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制、培养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

 

第五十条 为了严格执行新生电子注册、学籍学历信息注册及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制度,研究生必须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毕(结)业证书信息填报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在职、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五十二条 在职研究生系指不脱离原单位工作、可兼顾学习与工作关系者,其在学习期间工资、医疗、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负责。

 

第五十三条 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入学后,不得改变定向、委托单位。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若报考博士研究生,必须征得定向、委托单位或现职单位的同意,否则不予办理。

 

第五十四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按定向委培合同书规定的内容执行外,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毕业后一律按协议规定派遣。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按国家规定,研究生可以享受火车乘车优惠(在职、定向和委培生除外)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毕业、退学应将研究生证注销,所配备的公物必须经有关部门签收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八条 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及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等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91日起执行,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