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9-30浏览次数:2992

      为了建全我校学术监督机制,加强学术规范自律意识,在全校师生中推起守诚信、重学术的学风,校学位办根据教育部令第34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我校实际,草拟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经多次讨论修改,现将该《办法(草案)》予以公布,面向全校师生征求意见,请大家于10月12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发至电子邮箱(xueweiban@znufe.edu.cn),以便我们进一步完善该《办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后附教育部令)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情节严重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对情节严重者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上述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五条 各类学位论文的电子版必须由校内管理部门进行论文系统检测,检测文字复制比在排除自引率(即引述作者自己发表的文章所占比例)之后,不得超过15%。
第六条 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两次检测,即盲评前检测和答辩后检测。超标者依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盲评前的论文检测,文字复制比超过15%者,经同行专家确认,推迟半年申请论文答辩;
(二)答辩后的论文检测,文字复制比超过15%者,经同行专家确认,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学位;文字复制比严重超标者,经同行专家确认,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七条 学士学位论文由教务部统一组织一次检测,即答辩前检测。其中,检测文字复制比超过15%者,经同行专家确认,推迟半年申请论文答辩;文字复制比严重超标者,经同行专家确认,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学位,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八条  因论文作假行为而推迟学位申请、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的,由校学位办统一按我校《学位授予工作办法》的规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校学位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处理决定,予以公布。
第九条  对学生的处理决定,应在学校做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学生本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所在学院应组织院学位委员会成员,在2个工作日内对被处分者的学位论文及检测结果认真进行复查,如确有异议的,书面上报校学位办。校学位办将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将书面复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学院告知其本人。
第十一条  其他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负有明显责任的校内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未规定的,一律依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2年11月13日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 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 年1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