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师资博士后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0-18浏览次数:896

 

中南大研字201317

2013628

第一条 “师资博士后”制度主要指学校为了提升引进师资的科学研究能力,对拟引进的有博士学位的师资,原则上要求其进入本校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研究的制度。

第二条 除文学、理学(不含统计学)和工学类专业及海外高校博士外,拟引进的应届博士师资须进入学校相关博士后流动站进行为期两年的博士后研究。师资博士后出站考核合格者留校任教,否则不予录用。留校者任职时间从批准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之日起开始计算。

拟引进的国内师资博士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与拟引进的海外博士一样,可自行选择是否进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科研成果特别突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我校认定的二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一篇;

2、在我校认定的三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三篇;

3、主持教育部一般课题一项并在三类期刊发表论文二篇;

4、主持国家社科或自科基金课题一项。

第三条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学校参照国家公费博士后培养管理的相关政策,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第四条 近年引进的已取得博士学位、且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我校优秀青年教师,本人愿意并经考核被批准到我校做博士后的,学校免除其自筹“研究经费”的义务。

第五条 进站的师资博士后应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博士后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学校对博士后的各项考核活动。

师资博士后的具体权利义务,由校组织人事部(人才与师资办公室)、研究生院与师资博士后本人签订合同约定。

第六条 各流动站应进一步注重提高“师资博士后”的培养过程与质量,着力提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师资博士后”的国际学术视野与研究水平。

第七条 本办法中科研数“以上”含本数。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归属组织人事部(人才与师资办公室)和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