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澜博导讲堂”第十五讲圆满完成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3-22浏览次数:2551

    死刑缓期执行需要理性的标准
 ——“文澜博导讲堂”第十五讲暨刑事司法学院“春之声”刑事法第一讲取得圆满成功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师生学术水平、活跃校园文化,由我校研究生院主办、刑事司法学院承办的“文澜博导讲堂”第十五讲于2013年3月21日晚7点在文澜楼107教室成功举办。这也是刑事司法学院院2013年“春之声”刑事法系列讲座的首次讲座。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夏勇教授进行了题为 “死刑判决:立即执行还是缓期执行?”的学术讲座。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童德华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持人,研究生院导师工作办公室王广波老师出席了此次讲座。讲座现场座无虚席,百余名师生齐聚于此,聆听了此次讲座。

       讲座伊始,童德华教授推介了刑事司法学院“春之声”刑事法系列讲座,之后又用幽默风趣的语言介绍了夏勇教授的治学经历。之后,夏勇教授开始讲座,其诙谐的语言活跃了现场气氛,原本严肃的话题变得没有那么沉重。
       夏勇教授分别从死刑案件、罪刑程度、人身危险性、社会关注四个角度对死缓标准进行了详实的讲解。在第一部分,夏勇教授列举了近年来一些引发社会争论的死刑案件,并对其中的典型案件进行了分析,他指出法律问题不需要热炒,需要冷静的标准,虽然民众和专家学者对死缓适用各持已见,但是他们都忽略了一个基本的问题——死缓标准。接着在第二部分,夏勇教授指出死刑缓期执行借助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一否定表述有循环论证之嫌。当前学界对于死缓判决标准的代表性观点是“罪刑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夏勇教授认为该观点将死缓当作独立于死刑之外的刑种,不能做出合理判决。第三部分,夏勇教授详细地论证了将人身危险性作为死缓标准的合理性。他认为要综合行为人案前、案中、案后表现出的反社会倾向来判断是否对其适用死缓。同时强调适用该标准必须注意两点:一是确实存在自首、坦白、悔罪等事实;二是这些事实确实能够表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降低。在最后一部分,夏勇教授就当前社会大众对司法造成压力的现象予以了评述。他指出,司法机关要独立地依据刑法规定做出判决,不应受到法律之外的民意、舆论以及媒体的影响。他强调法律人应该坚持的立场是:必须坚持用现代理性说服民众,用刑法规定的具体标准来判处案件。

       讲解之后是答疑互动环节,听完夏勇教授一气呵成、逻辑清晰、论证充分的讲座后,在场听众的思维都被调动起来,纷纷举手、跃跃欲试,现场气氛达到高潮。面对同学们的提问,夏勇教授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肯定了同学们善于发问的优点,同时也鼓励同学们从多角度思考问题。此次讲座虽然只有短短两个小时,但是在这场学术盛宴中,大家重新认识了死缓判决的标准,学习了刑法学的相关知识,更重要的是夏勇教授“从生活中寻找刑法热点”“以解决问题的态度来研究刑法”的研究方法给了大家深刻的启发。
(刑事司法学院研究生会新闻网络中心   记者 陈丹  摄影 孙浩凯  编辑 杨新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