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澜博导讲堂”第四十二讲圆满完成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2-03浏览次数:1090

 

122晚,“文澜博导讲堂”第42讲暨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学术周系列讲座第一讲在文泓楼报告厅举行,法学院副院长胡弘弘教授主讲“宪法与公民”。讲座由宪法与行政法系王广辉教授主持,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全体老师到场聆听。

胡教授从宪法的意义入题,指出宪法是一个国家文明的标志,起着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的作用。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意在使国家权力的运行符合国家的发展轨道和价值追求。除了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外,宪法还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缓解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危机。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我国已开始在某些政治矛盾和冲突中寻求新的解决方式,就此胡教授提倡以宪法手段解决矛盾。随后胡教授具体讲解了宪法与公民的关系。胡教授指出公民和宪法不可分,二者必然产生一定的联系。宪法是国家共同体运转的基本规则,公民则是国家共同体中最重要的成员,二者“共命运同呼吸”。宪法是公民最基本的生活方式,宪法内在的协商妥协的理念逐渐渗透到公民的生活。同时宪法的权威也需要公民来捍卫,宪法的进步更要求公民意识的形成。

接下来,胡教授从立法层面和观念层面剖析公民概念。立法上公民即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但普通民众、学术思想和政治人物三个观念上的公民概念均与立法层面有一定落差。胡教授据此探求公民的本质,公民首先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成员,这是公民本质的体现。公民还应具有积极的权利意识,富有公民责任感,懂得用宪法维护自己的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

胡教授将公民权利分为人身人格权、政治权利自由及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胡教授以“洋葱”为喻,解释三种类型的权利关系,其中人身人格权是核心,每个人的人身人格权都应得到同等保护,即便是不同国家间也不应有高低之分。

把握宪法和公民的关系后,胡教授强调了公民意识的树立。公民意识的核心是对自己公民身份的认识。此外,公民意识还表现为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我国“臣民”、“百姓”意识根深蒂固和社会责任感的缺位导致我国非公民意识的普遍存在。由此,胡教授指明公民教育的三个途径:公民意识的自我提升、自上而下的宣传与教育和民主政治的实践。

提问环节现场气氛活跃,老师与学生就自己对宪法与公民的理解提出看法与问题,胡教授为之一一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