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澜博导讲堂”第五十一讲圆满完成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3-12浏览次数:879

 

36晚,“文澜博导讲堂”第五十一讲在文治六楼会议室开讲。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方世荣教授围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受案范围”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法学院张青波副教授担任主持人,副院长胡弘弘教授和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聆听了此次讲座。 

会议开始,方教授引用了有关的数据,指出我们现今的行政诉讼法虽然在被告败诉率上高于西方国家,但从申诉、上诉率看,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还需完善。对此,他通过陕西省国土厅的例子道出我国现阶段行政诉讼法的“三难”--“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对此,他提出了保障诉权、扩大受案范围、允许口头起诉、强化受理程序约束、明确受理责任等五点修改建议。 

这次讲座主要是围绕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中扩大受案范围这一点展开的。方教授指出,“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主要分三种,分别是列举式、排除式和混合运用式。”一种修改方案是在不改变范围确立方式前提下的小幅修改,通过“细化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细化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社会保障权”,“增列平等竞争权和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其它社会合法权益”,“对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一并要求审查”这四个方面来扩大受案范围。

除此之外,他还提到了学界关于修改的另外一套方案,即改原来的“概括+肯定列举+排除列举”为“概括+排除列举”。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将可适用范围最大化以及最小化排除的范围,从而达到扩大受案范围的目的。

之后,他谈到了受案范围中的排除事项内容。目前,我国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采用“但书”技术,对一般内容进行肯定,排除例外情况。诸如对内部行政具体行为的排除,对初任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务员身份灭失情况的排除。第二种是运用“是非判断”,是则肯定,否则排除,诸如对国家行政行为的排除,抽象行政行为的排除。而这两种方式都有一定缺陷,前者在分类逻辑上有缺陷,后者则难以界定。他还针对这些问题谈到了相应的完善办法。

最后,他强调了排除事项中的几个问题,首要问题是要确定排除事项的重大性,认识到其本质上是对公民诉权、法院审查权的限制,也是对行政机关公权力行为的豁免。基于此,我们应该将排除的范围控制在最小,不应扩张其范围。 

讲座结束后,方教授对观众所提到的分区管辖等问题做了耐心解答,精彩的讲解赢得现场同学阵阵掌声。同学们表示本次讲座让自己对行政诉讼法修改范围有更为深入的了解,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