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伊始,张教授在探讨语义关系与命题证据地位的获得前,首先强调要坚持事实是可知的和证据必须以命题的形式出现两个基本预设。“证据命题与要证命题之间存在着贡献条件、充分条件、必要条件或充要条件仅仅只是命题能够成为潜在证据的逻辑依据,这对要成为命题的诚实证据远远不够。”他指出,在论述逻辑关系、主观概念这两个命题获得证据地位过程中,我们要讨论语义关系。
据此,张教授认为,命题获得证据地位取决于命题之间的语义关系,要将证据事实涵摄或归属与构成要件之下就必须将语义关系理论与概念变化理论引入到证据选择实践中来。法律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都是立法者用概念的形态表现出来,而任何概念都有内涵和外延组成,明确了概念的内涵也就明确了概念的外延;明确了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就明确了立法意图或目的。张教授通过简单的论证,使证明题之间确定语义关系,从而使能否获得证据命题一目了然。
随后,张教授介绍了法律规定、法律解释、科学定理定律及社会经验四种确立证据的方式。张教授说:“在证据命题与要证明题之间创设一种逻辑关系以及对这种逻辑关系进行语义分析是事实推定、法律拟制、以及法官自由心证的正当理由和逻辑基础,是法律实践性的表现。”
“一个命题能否获得证据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随概念上的变化而变化。”张教授总结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