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针对公益诉讼的本质和特征,蔡虹教授进行了多视角解析。她指出,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在宪法和各部门法中,侧重点有所不同。蔡虹教授认为,公益诉讼应定义为“为不确定的多数人的利益而进行的诉讼”。强调“法益具有公共性”,而不能以诉讼主体的数量来判定,有很多诉讼主体的诉讼未必是公益诉讼,只有一个原告和一个被告的诉讼完全可能是公益诉讼,并举出“千名农民告种子公司案”和“中华环保联合会告贵州某企业污染案”加以说明。她认为民事诉讼绝大多数都是私益诉讼,公益诉讼是不同于传统民事诉讼的例外。
既然如此,公益诉讼必然有其独特的价值。蔡虹教授认为,现代社会的公益诉讼的价值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和现代法治背景下的。除了具备一般民事诉讼解决纠纷、救济权利的价值,公益诉讼具有促进民主、影响和改变公共政策、生成新型法定权益、制约公权力和促进社会变革等价值。这些价值的实现,需要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的支持,需要建立和完善特殊的诉讼规则。蔡虹教授说,纵观公益诉讼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公益诉讼的实践有很多经验和教训值得研究和汲取,历史证明,公益诉讼必须以慎重、稳妥的方式来推进。民事诉讼法第55条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但相关实体法、司法解释的完善非常值得关注和期待。我国正在修订行政诉讼法,蔡虹教授希望公益诉讼也能被写入新的行政诉讼法中。
讲座最后,蔡虹教授与同学们就公益诉讼的程序和个人能否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