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澜博导讲堂”第五十八讲圆满完成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3-31浏览次数:640

 

325晚,“文澜博导”讲堂第五十二讲在文治楼六楼会议室开讲,我校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生导师、经济学院法经济学专业博士生导师刘大洪教授以“法律的经济分析——以经济法为例”为主题展开讲座。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黎江虹教授担任主持,经济法研究生、博士生和其他同学到场聆听讲座。

  

刘大洪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博士后,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会长、法经济学研究会会长,湖北省重点学科经济法学科带头人。主要从事经济法、企业公司法、法经济学的教学和研究。

  

刘大洪教授首先对法经济学的概念进行介绍,即“法经济学是法学与经济学相互渗透而成的新兴理论体系和学术流派”。但法学家更多的侧重于法律的经济分析,经济学家更多的侧重于经济的法律分析。二者相互联系,又各有不同。法律的经济分析引入经济学的成本效益等概念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目的是完善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经济的法律分析则是着重研究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目的是如何促进经济的发展。讲座由此进入对“经济法的经济分析的必要性”的讲解。

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新兴法律部门。为了让不同专业的学生更深刻的了解其含义,刘教授深入浅出,以“热带穿衬衣,寒带穿棉衣”这样的常识为例,形象的说明了在公有制、政府主导的国家,必须走最适合自己的经济路线,而不可能一味模仿,就像在“热带穿棉衣”一样。他指出充分的市场竞争最终会形成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垄断”;“公共产品”、“外部效应”等一系列问题,市场对这些方面也很难起到调节作用。赋予国家干预经济职权的经济法便应运而生。同时,刘教授强调政府干预要做到正当性,合法性以及合理性,他通过经济的视角对其进行分析。法学应当吸纳经济学的营养,直接规范经济的经济法则应当全面充分的体现经济机理。经济法经济分析主要应用于“价值层次”“规范层次”“运作层次”三个方面。其中,在价值层次中,刘教授主张“不能用效益取代公平正义,也不可用公平正义覆盖效益,应当实现公平正义和效益的双重标准的法律价值观”。

  

随后,刘教授对经济违法行为进行具体的经济分析。他讲解了经济违法行为的成本与收益种类内涵,并得出“一定范围内,经济违法行为发生的概率与成本成反比例关系,与收益成正比例关系”的结论。“法律设定”“执法水平”“主体能力”“行为机会”是影响经济违法成本和收益的主要因素,而我国经济违法行为成本过低,主要表现在经济违法行为究责率过低;在市场规制中,对经济违法行为者的追偿或惩罚力度不够;裁定或判决难以实际执行等方面。最后,刘教授提出控制惩治经济违法行为的法经济学对策,包括“科学的设定经济违法行为的法定成本”、“严格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提高违法行为的受罚率”、“削弱经济主体的违法行为能力”、“尽可能地消除违法行为机会”四个方面。

互动环节,同学们就“当公平正义与效益发生冲突时,怎样去平衡”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疑惑,刘教授耐心解答。黎江虹教授对学生们的问题进行了补充阐释,并指出“相对于市场失灵的领域,经济法必然有其独立品格”,她表示此场讲座的许多论点都值得同学去用心铭记,如“正义的哲理之光普照不及的地域让效益有所作为”、“或者让效益为正义辅之以更具实感的内涵”等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