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澜博导讲堂”第八十六讲成功举办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6-24浏览次数:997

618晚,法学院教授、国际经济法系主任、博士生导师刘笋在文治楼六楼会议室开展关于国际投资法人本化演进问题的讲座。本次讲座由法学院国际法系主任、博士生导师邓烈教授担任主持人,由法学院副院长简基松教授,法学院国际法系副主任、博士生导师徐伟功教授担任点评人,法学院院长徐涤宇出席本次讲座,国际法研究生到场聆听。

 刘笋教授从国际法的人本化及其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现有投资条约人本化缺失、投资条约人本化的途径和方法、投资条约的特殊作用及中国的对策四个方面对国际法的人本化演进进行阐述。

刘笋教授通过分析在经济全球化席卷世界、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推广以及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国际法越来越关注经济交往活动所实现的经济价值之外的社会价值的实现问题。在此背景下,国际投资法如何适应情势变迁,对与国际投资关联的环保、人权、公共健康等社会价值予以充分承认和关注,已经成为晚近十余年来国际投资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对此,刘笋教授从实体法的视角进行考察,总结出立法导向滞后于时代需求,待遇规则与征收规则严重妨碍东道国社会价值的追求,保护伞条款、稳定条款与准入自由化阻却人权环保立法成为三个影响国际投资法人本化进程的重要因素。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人本化难以实现主要是因为如下因素:投资者独享起诉权、仲裁的保密性强、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缺失、仲裁庭自由裁量权大和缺乏指引。这些方面使得国际投资条约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投资条约开始出现一系列尝试性的改革。“立法导向应该更加符合人的要求,更加关注人民,更加体现人权,更多地从人的幸福与发展出发去解决问题”成为晚近国际投资法改革的总体趋势。主要西方国家的做法是:实体法上对东道国在追求环境、人权等社会价值方面的正当管辖权给予了适当保障。对于程序法,程序法上的改革主要反映在对仲裁设置限制、加强对仲裁庭的指引、增加透明度、创设仲裁上诉程序以及增加利益相关人参与机会等几个方面。对于国际投资法的未来改革趋势,刘笋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说“今后投资条约追求的目标应当会是多元化价值目标,进一步强化人本化因素,对于投资条约的实体法条款进行更准确的界定,进一步推动投资仲裁的透明度和稳健的先例文化的生成。”。

 简基松教授和徐伟功教授对讲座进行精彩的点评,刘笋教授对同学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