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制定民法典的新提法下,麻昌华教授就民法典制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强调“民法典的制定绝不能忽视法的民族性”。什么是法的民族性?在具体讲述之前,麻教授通过对萨维尼的民族精神与斯大林的民族定义的简要介绍,对民族性的概念进行了阐述。
对法的民族性、法的民族性审视、进入民法典的态度标准和几个具体制度的体现等四个方面,麻昌华教授一一进行了阐述。他介绍了法的民族性的含义与形成,并从法传统、法效果和法习惯这三个方面出发,通过具体案事例的描述,详细讲述了法的民族性审视。在此过程中,他多次强调了民法典的制定不能背离民族与传统。
麻昌华教授在制定民法典对法的民族性的态度标准上提出了普遍性、社会的可适应性和社会发展的无害性三个建议,并通过讲述民法总则制定中行为能力的时间、监护制度中的第三顺序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失踪宣告与死亡宣告制度和两户的存废四个具体制度,再次强调了民法典的制定应时刻注意法的民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