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南大研字〔2015〕28号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完善博士研究生考核和激励机制,切实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期考核是普通招考、申请-考核制和硕博连读等在读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必经环节,主要是对入学后的学习与科研工作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着重考核博士研究生学科与专业基础、科研方法等内容,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进行及时分流。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分为笔试和面试两种方式,由研究生院和各相关学院分别组织实施。各学院根据学科和专业特点,成立由5-7名本专业或相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内容根据学科分为以下几种:
1.哲学、法学和公共管理类博士研究生分别考核研究方法、一级学科经典文献和专业经典文献;
2.理论经济学和应用经济学类博士研究生分别考核高级微观经济学、高级宏观经济学和高级计量经济学、研究方法、一级学科经典文献和专业经典文献;
3.工商管理类博士研究生分别考核高级微观经济学、高级计量经济学、研究方法、一级学科经典文献和专业经典文献。
各一级学科经典文献不少于10部,由研究生院组织各相关学院联合指定;各专业经典文献不少于20部,由各学院指定。
第五条 高级微观经济学、高级宏观经济学和高级计量经济学、研究方法和一级学科经典文献等五个部分的考试由研究生院按一级学科统一组织。考试时间为每学期末,考试形式为笔试。每个部分总分各100分,达到60分以上为合格。
第六条 专业经典文献的考试由学院按专业(或导师组)组织实施。考试时间由学院自主确定,考试形式为笔试。
面试由学院组织实施,主要考
第七条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行分流机制。中期考核合格后方可转入论文开题环节。
第九条 入学后未按要求通过中期考核者,或者培养计划中任何一门课程不及格者,为分流对象。分流途径有以下三种:
1.已获得硕士学位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由学校按博士研究生肄业处理;
2.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按硕士毕业条件撰写学位、参加论文答辩,合格者授予硕士学位和发放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不合格者按硕士研究生结业处理;
3.对不参加中期考核或不愿转为硕士培养或未取得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由学校按博士研究生肄业处理。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若对中期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由所在学院组织核实并进行仲裁。若对学院的仲裁仍有异议,博士研究生可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裁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级博士研究生开始试行,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