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5日校务会议通过
2016年6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促进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提高人才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纲要》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合作导师(简称合作博导,下同)聘任的指导思想是:有利于学科、学位点建设和学术水平的提升;有利于吸纳利用校外各类优质教育资源,拓展办学空间;有利于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复合、融通和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合作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聘任人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的专业技术职称,50周岁以下的,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二)近5年来在我校认定的相关专业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独立出版一部以上学术著作,或获得国家级科研奖一项以上;
(三)近5年来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前三位)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经费数额较大的横向科研课题,并有充足的科研经费。
对于在学术界及社会上具有较大影响的知名人士,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四条 违反教育部明令禁止的高校教师“八条红线”之一的,导师申报时实行一票否决;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合作导师的聘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与程序:
(一)我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与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政府机关等单位的合作情况,有计划、有目的地聘任校外专家学者为合作博导。合作博导的聘任工作原则上与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同期进行,每两年一次。有些专业因特殊需要经学院申请,校学位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二)合作博导的聘任须由校内已完整指导过一届以上博士生的博导向本学院提出申请,由各学院组织拟聘任的校外有关人员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合作导师申请表》,并按申请表填写的内容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包括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发表论著原件或复印件、承担课题立项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所在单位盖章核准。每位校内博导只能选择一位校外专家为合作博导,在合作博导聘期结束后才可再选择其他符合条件者;
(三)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认真审核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根据上述聘任条件,确定拟聘任人员名单并连同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导师工作办公室;
(四)导师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拟聘任合作博导进行资格审核,合格者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
(五)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合作博导由学校正式发文,并颁发聘任证书。合作博导聘期为四年,成绩突出者经校内导师同意,可以申请续聘;
(六)合作博导一般不单独招生,也不上博士招生目录。如果与之合作的校内博导在当年招生指标达到3名以上,或有2个名额且合作博导当年到账经费超过10万的情况下,可申请由合作博导单独指导一个博士研究生(占用其校内博导的招生名额),但不能连续申请单独指导,需隔年进行申请。校内博导退休,合作博导资格终止。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合作导师具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一)参与校内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定培养计划并指导博士生;
(二)参与指导培养博士生及其学位论文工作;
(三)为相关领域的博士生开设课程或专题讲座;
(四)为合作指导的博士生提供可能的科研条件或科研经费;
(五)合作博导在合作期内须以我校名义至少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出版不少于10万字的专著1部或主持省部级课题1项或获省部级科研奖励1项的,可折算为一篇CSSCI来源期刊学术论文;
(六)合作博导单独指导博士生、为博士生开设课程或专题讲座,可获得相应报酬,标准依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