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过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卫瑾发布时间:2020-09-15浏览次数:11992

各有关培养单位、各位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 知》(学位办〔2011〕57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以及我校《关于落实“学位〔2013〕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硕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政字〔2014〕5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政字〔2015〕152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我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过程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培养单位应明确将开展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纳入本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体系,应明确由一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或副院长负责,配备在编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二、明确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与各培养单位举办的任何研修班没有任何关系。培养单位举办的研修班旨在帮助在职人员提高业务素质,研修班的学习与考核不能代替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是否达到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应由研究生院通过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学科专业知识水平、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等各方面进行考察考核来认定。因此,各培养单位的任何研修班的培训简章上不得出现“研究生”、“硕士学位”、“同等学力”等相关字眼,不得以同等学力申硕的名义收取任何学校规定以外的费用。因此,各位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与学校相关学院联系确认申请硕士学位有关事宜,以防由于接收到虚假信息,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三、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条件。我校规定同等学力申硕人员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且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二)已发表或出版与申请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科研成果。

四、合理规划申硕规模。我校将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的管理全面纳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体系。每年3月初,由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现有导师和统招研究生的比例,在能保障同等学力申硕学位论文质量的前提下,向研究生院合理申报申硕规模。

五、确定同等学力人员申硕方案。各培养单位要参照本专业统招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明确该专业同等学力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方案,方案应包括10-12门学位课程(其中应包含4-5门学位核心课程),科研与学位论文写作要求等。

六、研究生院统一发布同等学力申硕简章。各培养单位每年5月底向研究生院报送下一年度招收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专业和申硕方案。研究生院汇总后,在6月初统一发布申硕简章。

七、我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步骤。(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并在各培养单位办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入册证》;(二)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我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三)在全部考试通过后一年内提交硕士学位论文,提出论文答辩的申请;(四)在提交论文后半年内进行论文答辩;(五)论文答辩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授予硕士学位。

八、资格审核及现场确认。由研究生院学位办按照学校规划在规定时间开启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统一管理平台注册端口,接受符合条件的同等学力申硕人员申请我校相关专业。培养单位对于申硕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下发《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入册证》,持有《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入册证》的申硕者按照研究生院规定,完成资格复审并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必须提供有效的学士学位认证报告和学历认证报告,无法提供者不得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原则上在校内完成,培养单位不得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和参与同等学力申硕的招生和教学活动。

九、学校组织的课程水平认定考试。学位核心课程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规划组织,各培养单位具体执行。考试严格按照我校相同专业统招研究生的闭卷考试要求和阅卷标准在校内进行(包括考场会开启信号屏蔽仪)。其他学位课程考试由各培养单位严格按照相同专业统招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阅卷标准进行。相关的试卷、考核论文等课程考核资料由各培养单位负责保管,存档保管时间截止至同等学力申硕人员获得学位后三年。

十、学位论文管理: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学位论文的撰写原则为自开题完成后不少于6个月,自2021年1月1日起,同等学力申硕人员的学位论文全部纳入双盲评审。

十一、同等学力申硕年限的规定。自现场确认到获得学位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二、申硕费用。同等学力申硕全程费用不得超过24000元。

十三、在申请学位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舞弊行为的处理。对在申请硕士学位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后被发现者,我校将撤销授予其硕士学位的决定,宣布其硕士学位证书作废。

研究生院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