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德树人优博论坛 第1期】 张广芳:晚清至民国时期破产偿债制度变迁研究

发布者:李绪莹发布时间:2021-10-12浏览次数:237

编者按

2020年7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研究生教育在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创新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我校充分认识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意义,扎实推进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

本栏目聚焦我校博士研究生产生的对解决国家及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重大现实问题具有较大理论价值、社会价值的原创性成果,充分发挥朋辈榜样力量,激励在校研究生增强创新能力、提升科研水平,加快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

张广芳:晚清至民国时期破产偿债制度变迁研究

作者:张广芳,曾就读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20216月获法学博士学位,指导教师为春杨教授。

【研究背景】

论文《晚清至民国时期破产偿债制度变迁研究》沿着“动态利益平衡”这条主线,以时间为顺序考察了不同历史时期破产偿债制度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责任分配、债权人之间利益分配以及破产案件主理机构之间的职权分配的变动,兼及探讨破产制定法与习惯及实践之间的互动,在中西比较视野下探寻破产法制发展的一般趋势特点。

【选题来源】

论文选题首先源于我国近年来破产法制变革的新动向。2019年,“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成为改革方向,作为退出市场的重要方式,破产法制的修订与完善再次提上议程,“个人破产”的司法审理和制度构建开始进入试点。

论文选题还源于相关学术研究的不充分。就国内的研究情况来看,相关研究对晚清至民国时期破产制度究竟发生了何种变化缺乏实质性探讨,对近现代(西方移植)破产制度与本土破产习惯之间互动关系的认识较为单一,对近代破产制度变迁的原因认识不足。

【选题意义】

理论意义:通过梳理我国近代破产偿债制度内部动态利益平衡的变化,并加以与西方国家破产法制发展的比较,总结出破产法发展的一般趋势和根本动力,即经济社会变迁带动破产法制改革,进而说明,近代在(城市)经济社会剧变背景下进行的西方破产法律移植具有一定范围内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这种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根源则在于我们本身的经济社会变迁和相应制度的内生。

现实意义:可为当代破产法制中利益平衡之度的把握提供镜鉴,进而为新制度的建立提供经验。

【主要内容】

本文从法律史的角度解释现代破产法偿债制度形成的过程,重新梳理了近代破产偿债法律与实践的脉络和关系,反思了现有研究总结出的近代破产法制的“移植-吸纳”模式,探究了影响破产法制发展的因素,即何种因素最为直接有力地促进了破产法制的发展。

  

研途心语

完成比完美重要,论文写作,首先就是锲而不舍地完成它。懂得感恩很重要,它能让人心态平和、谦逊,少走一些弯路。感谢我的导师和师姐师弟们,他们提出的意见对这篇论文的写作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