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1-23浏览次数:2307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中南大学字[2004]18号)

 

     学生宿舍(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学生住宿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改革和发展。为了切实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生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教育(含研究生、二学位)的学生(下同)。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制度,并尽量按学院、班级相对集中分配宿舍,所有学生应在规定宿舍住宿。

 

第三条  各学院(部)、各有关单位领导要从维护稳定大局和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高度,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现实紧迫感,把学生住宿管理工作作为自身工作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度重视并切实担负起学生住宿管理的领导责任,将其列入工作的重要日程,抓紧抓好。

 

第四条  各学院(部)要认真贯彻第12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和学校党委一届五次全会暨学生党建工作会议精神,采取得力措施,制定相应办法,加强辅导员进驻学生宿舍(公寓)的管理、指导、检查、督促工作;进驻学生宿舍(公寓)的辅导员必须关心学生疾苦,解决实际问题,切实负起责任,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纪律教育、生活常识教育和以宿舍(公寓)为基地的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做好学生与宿舍(公寓)管理部门、学校之间的信息沟通,做到“同住、知情、关心、引导”。

 

第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和改善学生宿舍(公寓)内的活动场所,为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丰富学生宿舍(公寓)文化生活提供方便,使学生宿舍和学生公寓成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

 

第六条  学生党、团组织和学生党员、学生干部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战斗堡垒作用与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宿舍(公寓)入住学生为生活区域和校园的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七条  在各学院党委领导下,建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民主监督机构,积极参与并监督学生宿舍(公寓)的管理、服务和各项制度的执行。学生民主监督机构要及时向学校和宿舍(公寓)管理部门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协助辅导员、宿舍(公寓)管理员排解矛盾;着力拓宽后勤管理部门、后勤服务单位、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联系、沟通、对话渠道,自觉维护学生权益;团结、组织入住同学一道,努力把宿舍(公寓)建成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场所。

 

第八条 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与法制教育,加强管理机制与规章制度建设。

   1、各有关部门和各学院都要从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入手,加强安全与法制教育。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安全要求,对违法违纪的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罚。后勤服务单位也要加强对宿舍(公寓)管理人员和治安人员的法制与职业道德教育;

   2、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教育部通知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尽快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学生宿舍(公寓)文明建设、学生宿舍(公寓)安全管理、学生宿舍(公寓)水电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后勤管理部门要做好与校内、外公寓物业管理(业主)之间的协调工作,使学校、学生、物业管理(业主)等各单位和人员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和契约关系,明确学生公寓应提供的服务项目,保障入住学生的日常生活和合法权益;

   4、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和后勤服务单位要密切配合,与校园110系统的建设相协调,构建包括学生宿舍(公寓)在内的高效率的安全保卫工作网络;专职宿舍管理人员要切实担负起管理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5、要不断改善学生宿舍(公寓)的安全设施,设立或配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警示装置和火灾预警监视系统、限制用电自控装置、灭火器具,建立报警点;

  6、安全保卫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宿舍(公寓)安全保卫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监督和检查,加强巡逻,深入排查并及时整改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7、学校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学生宿舍(公寓)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工作,经常互通信息,认真分析、排查影响学校稳定的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九条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擅自调整宿舍或在宿舍外另行居住。需要调整宿舍的,必须按规定报批;对已在宿舍外另行居住的学生,各学院要加大教育工作力度,向他们耐心说明可能产生的后果,动员其搬回规定宿舍住宿;对极少数坚持在宿舍外另行居住的学生,要由学生本人出具经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报告,说明在宿舍外另行居住的原因、所住房屋详细地址、联系方式,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明确个人应承担的责任,经宿舍(公寓)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学院登记备案,并采取可行措施切实加强这些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决不能留下工作的空白点。

 

第十条 凡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学生工作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