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批博士生指导教师历年聘任情况汇总名单

时间:2013-04-18浏览:12143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我校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共16人,具体如下:
 
1.1986(4人,我校第一批,国家第三批):
李贤沛、周骏、杨时展、李茂年
 
2.1990(2人,我校第二批,国家第四批)
彭星闾、张寄涛
 
3.1993(10人,我校第三批,国家第五批)
夏兴园、邬义钧、余鑫炎、郭道扬、颜日初
吴俊培、何盛明、曹龙骐、宋醒民、刘鸿儒
 
      背景简介: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工作。1953年高等教育部发布了《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办法(草案)》,正式确立了指导教师负责制,即导师制。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了学位制度,作为学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博士生导师聘任制度经历了一个渐进的改革过程。30年来,博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博导”)审批经历了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定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9811984年,博导需经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由国务院批准,第一批、第二批博导遴选按照此审批权限分别于1981年、1984年进行。
      第二阶段为19851993年,博导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第三、第四、第五批博导的遴选按照此审批权限分别于1986年、1990年、1993 年进行。
      第三阶段为1993年至今,博导由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定。1993年、1994年先后两次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试点,1995年为适应博士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扩大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办学自主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全面改革现行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评审办法,从1995年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不再单独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逐步实行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在审定所属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同时遴选确定博士生指导教师。
     进入21世纪以来,相当一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本校学科建设的需要,结合国外导师聘任的惯例开展了导师聘任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其基本趋势就是博导审定程序进一步简化,对导师的职称、科研能力、学历学位等学术性要求越来越高。
 
 
研究生院导师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