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澜博导讲堂”第四十八讲圆满完成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2-30浏览次数:1292

 

1226晚,“文澜博导讲堂”第四十八讲在文治六楼会议室举行。法学院国际法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徐伟功教授主讲“法律选择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国际私法系博士生、硕士生到场聆听。

    

徐教授将国际私法的立法进程形象地比喻为构建房屋。最密切联系原则、自由原则、国家的利益考量等价值取向奠定了国际私法学的地基。单边主义方法、双边主义方法、意思自治原则是房屋的支柱。

徐教授指出,近期在我国法律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逐步扩张到各个部门法领域,但弱者权益保护、强行法规则、若干有名合同等都对当事人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限制。徐教授鲜明地指出其中的矛盾之处,一方面积极推动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另一方面对其作出限制。徐教授从意思自治原则的起源谈起,讲述其19世纪之前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到20世纪适用领域普遍扩大。初期,意思自治原则是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契约自由得到充分尊重。然而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变更,契约的发展也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即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徐教授强调,这两个运动过程实质上并行不悖,将个人平等与社会争议有机结合共同构建社会发展的蓝图。

    

至于我国法律如何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徐教授从扩展和限制两个方面作具体介绍。我国通过将其上升到基本原则的高度以及放松意思自治的适用条件两种方式扩展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另一方面,我国在动产物权、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等方面都对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限制性规定。随后,徐教授提出法律适用方法中明示的概念如何界定、法律适用的选择时间、法律适用中的限制等问题与博士生共同探讨。

    

在讲座的最后,徐教授希望硕士生、博士生能严谨治学,不断促进国际私法学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