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中南大政字〔2008〕199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博士和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招生工作,提高人才选拔质量,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第二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应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遵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和纪律,深化招生改革,努力提高生源质量,坚持“质量为先,录取择优”的原则。录取的考生应能全面体现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三条 根据研究生招生工作需要,学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等工作,该领导小组是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权力机构,拥有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最终决策权。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的负责人7-9人组成,设组长1名,必要时可设副组长1-2名。
第五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可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中主要政策,拟订相关制度和规则,及时处理在校、院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问题。
第六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实到人数须达到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会议形成的决议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或存档备查。
第七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的现状和发展需要,可提出建议调整研究生学科专业设置和专业结构的原则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由校务会议或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
(三)研究制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等规定,审定学校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
(四)指导、监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五)审定各学科专业入学考试中业务课考试科目;
(六)确定复试工作方案和录取原则、审核拟录取名单,强调招生程序的“阳光”操作,维护研究生招生录取的公平与公正;
(七)协调、研究和处理研究生招生工作有关命题、考试和录取等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拥有对此问题的行政裁决权。
第八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办拟设在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编制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开展招生宣传与咨询;负责招生管理过程中各个环节(命题、考试、评卷、复试、录取等)的具体工作;有义务随时向招生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及时报告需要解决协调的重要事项,接受领导小组的询问和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九条 各学院应设立由学院党政领导、管理人员和教师参加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具体组织实施学院的研究生招生工作。根据学院的学科和专业需要,下设若干个导师组,各导师组由学科专业内全体在聘导师组成,导师组一般设组长1—2人。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导师组的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提出学院和本学科专业对考生的报考、录取工作具体要求和建议;
(二)提出学院本学科专业入学考试中相关业务课考试科目设置建议;
(三)负责本学科专业入学考试中相关业务课的命题、阅卷和评分工作;
(四)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复试标准和学校的复试细则,提出本学科专业参加复试考生的建议名单;
(五)负责本学科专业考生复试的命题、复试和评分工作;
(六)按学校要求,负责统筹部署本院推免研究生相关工作;
(七)提出本学科专业的建议录取名单;
(八)协调、处理本院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 学校、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招办的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察,接受广大考生和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工作职责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从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