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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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评价办法(试行) 日期:2014-2-26 14:20:12   来源:admin   点击:1201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评价办法(试行)

201412日第一次校务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新形势,贯彻我校“质量为核心、创新促发展、特色显优势”的研究生教育理念,有效落实我校“以研为重”的发展战略,提升研究生培养水平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评价的主要目的。

1.“以评促建”,通过自评,推动学校和学院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工作,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

2.“以评促改”,发挥自评的诊断、导向和激励功能,不断完善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导师队伍建设等各环节的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

3.“评建结合、重在建设”,促进学校合理规划学科建设、科学调整学位授权点,形成研究生教育特色和优势。

 

第二章  评价的对象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三条  评价的对象为当年已有毕业研究生的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包括各专业学位教育中心。

第四条  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指导思想、导师队伍、教育条件与环境、招生、培养与教学改革、德育与研究生管理、学位管理与教育效果7个一级指标以及研究生教育改革特色项目和加减分项目两个附加指标。

第五条  评价依据和标准。

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观测点优秀标准和合格标准的描述,逐一进行考核,介于优秀标准和合格标准的为良好,低于合格标准的为不合格。根据考核情况直接按百分制予以评分,然后按各指标的权重进行加权汇总。评价结果分为优秀(10085分)、良好(8475分)、合格(74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

 

第三章  工作机构与工作原则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小组。院级评价工作小组由分管领导、导师组长、任课教师代表、研究生工作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等组成,负责开展本单位的评价工作。

院级评价工作小组依据学校颁布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给出本单位初步的评价意见,并根据各观测点组织相关的佐证材料。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资深教授和管理专家组成的评价专家组。校级评价工作专家组负责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和认定;并根据评估情况,指出各参评单位研究生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然后由研究生院反馈至各单位。

第八条  研究生教育评价应遵循的原则。

1.科学原则。自评工作坚持数据先行,在系统收集和分析信息资料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价程序实施。

2.公正原则。自评工作的评价标准、评价过程、评价结果应公平公开。

3.节约原则。在保证自评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力求简便、经济。

 

第四章  评价的实施及结果应用

第九条  研究生教育评价分为两类,一类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各自然年度开展的评价,一类为学校统一组织的每三年进行一次的全校性评价。

第十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年度评价,由各单位评价工作小组在每个自然年度的年末自行安排,对本年度内的研究生教育情况进行自评。自评结束后,应及时将自评报告(含自评计分表、整改措施)报研究生院。评价结果将作为各单位研究生教育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每三年进行一次的评价,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实施。首先由校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指标体系对近三年考核期内的研究生教育情况进行自评,并撰写自评报告、准备相关佐证材料;然后由学校专家组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评结果进行认定并逐一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学校评价专家组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考评的方式。

1.听取汇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及学位点负责人根据指标体系汇报工作情况,专家组成员进行评价质询。

2.实地查看,调阅材料。根据指标体系内容,到各个参评单位和学位点进行培养条件的实地调研,调阅相关材料。

3.座谈访问。随机抽调研究生导师(包括研究生任课教师)、不同年级的研究生进行座谈,深入了解情况。

第十三条  学校评价专家组集中讨论、审议,确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价结果、并提出考评意见。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在全校公开。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将作为表彰优秀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依据;同时,也是学校对学位点和招生指标进行调整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校务会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