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修订稿)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7-02浏览次数:739

   

中南大政字〔201498

2007119制订)

20106月第1次修订)

20146月第2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吸收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高水平科研工作,促进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学术交流,提高我校的科学研究水平,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湖北省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以有利于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  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博士后管委会”)批准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的学科单位。

我校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法学、工商管理和公共管理等一级学科博士后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所有二级学科,具备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和其他相应科研条件支持的,可招收博士后。

流动站所在学院有良好学术影响、完整培养三届以上博士生且有在研课题和课题经费的校内导师,可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导师。有国家级在研课题的博士生导师不受完整培养三届以上的限制,但每年限招收1名国家资助博士后。每位合作导师每年可招收2名博士后,其中1名必须是国家资助博士后,当年有其他延期(超过3年)出站博士后的,合作导师该年原则上停招。合作导师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开展具体指导、与博士后合作研究以及督促其完成规划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是指已获得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博士后按照国家规定或按照协议约定,享受相关待遇。拟引进我校任教或从事科学研究的应届毕业的博士,原则上须先进入我校各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研究。

第五条  博士后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潜心钻研,认真探索,锐意创新;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抵制和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应加强学术道德自律,自觉抵制学术腐败、欺骗和剽窃侵权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学校为博士后营造尊重学术个性、鼓励主动探索、支持理论创新、容许试错的宽松和谐环境。鼓励其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合法权益,依法组织申报博士后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博士后管理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士后管委会”)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校博士后管委会主任由学校主管副校长担任,管委会副主任由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和组织人事部部长担任,委员由相关专家和研究生院、组织人事部、科研部、国际交流部、财务部、图书馆、后勤管理部、保卫部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管委会秘书长由分管博士后工作的研究生院副院长兼任。校博士后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项任务;

(二)负责制订博士后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和规章制度;

(三)检查、监督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落实;

(四)协调、解决博士后日常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决定博士后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负责将重大事项提交校务会议处理。

第八条  校博士后管委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其挂靠研究生院,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校博士后管委会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省及学校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拟订每年招收博士后的计划,负责与各设站单位沟通,保障计划的落实;

(三)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申报工作和博士后进出站审核上报工作;

(四)负责检查、督促、评估博士后流动站的工作。组织各流动站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流动站及其博士后,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予以劝退和解约。

(五)负责将重要事项提交校博士后管委会处理。

第九条  建立以博士后流动站为实体的博士后工作管理小组(简称博管组),组长、副组长由校博士后管委会任命,博管组成员由相关学院主管院长及专家组成,博管组中配备专门人员(由相关学院工作人员兼任)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博管组具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校博士后管委会指导下,贯彻落实国家、省及学校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制定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措施和办法;

(三)配合校博管办组织实施对博士后的考核,包括进站考核、开题考核、中期考核、出站考核以及博士后评估等工作。

(四)遇有重要事项时,以各流动站的名义通过校博管办向校博士后管委会提交处理。

 

第三章  进站管理

 

第十条  获得国内外大学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可向我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为了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我校培养的博士生毕业后不得进入本校同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本校毕业的博士,跨学科进站做博士后研究的名额从严控制。

第十二条  自愿到我校做博士后研究者,应分别于每年65日前和125日前向校博管办或各流动站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包含:本人简历、业务学术专长、发表的科研论文及其获奖情况、目前正在承担或参与的科研项目、身体健康状况和配偶及子女等基本情况),并提供能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和水平的相关材料,如科研成果鉴定、获奖证书、博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本学期已进行论文答辩决议的证明,国外学历须有教育部认证书等复印件。

第十三条  校博管办或各博管组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规定组织考核小组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的职业道德、科研能力、科研成果以及项目研究思路等进行全面考核,依规择优遴选。

第十四条  通过遴选的申请人须进入中博士后网站(全国博士后交互式网上办公系统)填写网报信息,从网上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并向校博管办提交以下正式纸质材料:

(一)《博士后申请表》(贴好照片)一式四份(含原件);

(二)《博士后进站审核表》,一式四份,其中委托培养、定向、在职、现役军人博士等,需提供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全脱产做博士后的证明函;其他类型全脱产的博士,由其博士培养单位提供申请人生源种类的证明;

(三)《专家推荐信》(由两位本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或相当水平专家填写,其中一位须为申请人的博士生导师;留学回国人员一般应有一位国外导师作为推荐人)

(四)《博士后流动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一式四份(含原件);

(五)《湖北省申请进站做博士后考核表》一式四份;

(六)博士后研究课题项目批件和合作导师证明;

(七) 博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一式四份,尚未发放博士学位证书的,须提供博士毕业学校研究生学位管理部门出具的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证明一式四份(含原件),待获得博士学位证书后补交;国外获得的博士学历须有教育部认证书。

(八)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鉴定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工作态度与业绩等情况;

(九)近半年内在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表;

(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复印件一式四份(交验原件)。

校博管办负责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报博士后申请材料,接到批函后,向申请者寄发进站通知书。

第十五条  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探索博士后工作的新路子,培养更多的高级优秀科研人才,我校招收一定数量的自筹经费博士后、项目博士后和企业博士后。

第十六条  自筹经博士后是流动站因其重点科研任务需要,在国家资助计划名额已满情况下,通过自筹经费方式招收的计划外博士后。自筹经博士后与国家计划博士后之比原则上按3:1的比例确定。

项目博士后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国家或企业的重大研究课题或重点攻关项目而招收的博士后,其研究经费由项目经费支持。各设站单位具有招收博士后资格的导师,根据自己承担的科研项目情况,经批准可招收项目博士后。

企业博士后是为了承担和完成大中型企业的重大研究课题而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博士后在站期间有相当部分的研究工作应在企业场域内完成,其研究经费由企业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  自筹经费博士后、项目博士后的进站条件,审批手续与计划内博士后相同。申请到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做博士后者,除第十四条(一)至(八)项所述材料外,还需递交下列材料:

(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复印件一式4份;

(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原件和复印件共4份;

(三)《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复印件3份。

第十八条  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申请来我校做博士后的,除提交第十四条(一)、(三)、(五)、(七)项所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如果留学博士已回国,则不需提供);

(二)能表明其能力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成绩单等复印件(原件交验);

(三)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的留学人员提供)。

第十九条  为促进国际学术交流,我校具备条件的流动站可招收优秀的外博士后。外博士后应与流动站所在单位就有关进站后科研项目、工作条件等签订书面协议。

招收外籍博士后可使用国家资助名额,也可自筹经费招收。我校不负责外籍博士后的旅费、旅游、探亲、医疗和意外事故保险等费用。

外籍博士后进站前四个月将有关材料报研究生院、国际交流部,经学校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教育部,经批准后方可填写登记表,办理进站手续。

博士后进站应提交第十四条(一)、(三)、(五)、(七)项和第十八条(一)、(二)项所述材料。

第二十条  已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必须按期进站。无正当理由,逾期半个月未进站者,取消其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拟定进站日期前向校博管办提出延期进站申请,延期进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凭进站通知书到校博管办报到,签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后在站工作协议书》,并办理其他进站手续。

 

第四章  在站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按时出站。如在两年内不能完成科研任务而需延长工作时间的,由本人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流动站博管组或所在学院审核,报校博管办批准予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进站之后3个月内最多不超过5个月)应完成开题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科研工作计划的可行性和科学性,项目研究的内容、采取的研究方法的合理性、科学性以及预期的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要求等。采取的主要形式是答辩。

开题考核工作由博士后所在学院组织实施。开题考核会由校博管办与博士后所在学院共同负责。学院负责会议记录、会场布置、摄像、摄影人员安排、会务工作等。开题考核成员主要有:合作导师、专家;博士后所在学院分管(副)院长;校博管办负责人;会议记录秘书。学院的有关教师与博士生可以列席旁听。

(一)申请开题程序

1.博士后申请进站时确定研究课题,在进站2个月内与合作导师商定完成研究课题开题内容,填写好《湖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考核表》。

2.合作导师初步拟定参加开题考核会的考核组成员(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5名,其中1名为设站学院负责人),以及开题的具体时间、地点,经校博管办备案后予以确定。

3.博士后应提前1-2个星期向参加开题考核会的专家送交开题考核表供其审阅;博士后所在学院准备举行开题考核会所用的幻灯、投影、多媒体课件等材料。

(二)开题考核会的议程

开题考核会由博士后所在学院(副)院长主持。开题考核会议程为:

1.主持人宣布开题考核会开始,介绍考核组专家;

2.博士后合作导师简要介绍博士后情况;

3.博士后就研究内容自我陈述;

4.专家发表评审意见;

5.校博管办负责人提出相关要求;

6.博士后陈述修改意见;

7.考核组形成考核综合意见。

博士后开题考核会应有记录,开题考核结束后,博士后所在学院将《湖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考核表》一式四份与会议记录送交校博管办存档。

如开题考核未能通过,博士后应在合作导师的指导下,尽快进行修改或重新选题,并尽快(不超过5个月)重新开题。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经过了开题考核进站满12个月不超过15个月的,要参加博士后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进站以来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项目按计划完成情况以及阶段性科研成果、创新性思维等。

第二十五条  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优秀

政治品质好,敬业精神强,学风良好,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全勤在站工作,进站三个月内完成开题报告,并拟定在站两年研究工作计划,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计划。进站一年期间,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我校认定的三类以上期刊上发表本人署名第一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2.在我校认定的四类期刊(含SSCICSSCI来源期刊目录 CSCD来源期刊目录SCI检索摘要、EI光盘核心版全文检索、ISTP收录等,以下简称四类期刊)上发表本人署名第一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3.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科基金或教育部规划科研课题项目l项以上,并在我校认定的四类期刊上发表本人署名第一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其他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4.公开出版高水平的个人学术专著1部;

5.承担国家或教育部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或作为其子项目负责人,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并公开发表。

(二)良好

政治品质好,敬业精神强,学风良好,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全勤在站工作,进站3个月内完成开题报告,并拟定在站两年研究工作计划,按时完成阶段工作。进站一年期间,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校认定的四类期刊上发表本人署名第一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2.公开出版个人学术专著1部;

3.主持教育部规划课题之外的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在其他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4.在其他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5.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合格

政治品质好,敬业精神强,学风良好,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一年请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进站3个月内完成开题报告,拟定在站两年研究工作计划,按时完成阶段性研究工作,并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发表或在学术会议上交流。

(四)不合格

进站后综合表现比较差,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视为不合格:

1.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2.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3.不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从事科学研究,无科研成果;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或者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5.进站三个月内未完成开题报告、未拟定在站两年研究工作计划和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的;

6.因长期患病等原因预计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7.其他应视为不合格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中期考核程序

(一)进站满12个月的博士后应对进站以来的科研计划完成情况、取得的阶段性科研成果以及综合表现情况(包括敬业精神、道德学风、参与其它工作情况等)进行全面小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和中期研究报告,填写好《湖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中的有关内容一并提交给合作导师;

(二)合作导师签署指导小组意见后,博士后将《湖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以及进站以来的科研成果清单、成果原件及复印件交到校博管办;

(三)校博管办组织考核小组根据博士后所提交的科研成果及平时表现情况,以实名投票方式评选出考核等次,评议出综合考核意见;

(四)评议结束,考核小组组长签署考核意见,报学校博管办审核,经校博管会审核批准后将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本人档案,以书面形式通知博士后本人。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所有科研成果(含学术论著、科研专利、科研项目、科研奖项等),其第一署名单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方可参加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

在对四类期刊的认定上,为了保障博士后的基本利益,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管理小组可另外提出本学科领域内与我校认定的四类期刊地位相当但未被我校认定的学术期刊杂志35本,经校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备案后,视为四类期刊杂志。

为了鼓励与合作导师的实质性研究合作,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论著中由博士后合作导师署名第一而其博士后署名第二的,在认定时视同博士后署名第一。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经有关单位批准可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交流活动,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博士后出国期间的福利待遇比照我校正式教职工的有关规定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博士后出国(境)前须与学校签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境)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站处理:

(一)中期考核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需要作退站处理的,由校博管办或博管组向校博士后管委会提出退站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长审核,或必要时决定召开专门会议审核,报省博管办批准作出退站决定。对退站处理的人员,不发《博士后证书》,不享受博士后的相关待遇,其博士后研究经费和科学基金不得带出站。

 

第五章  出站管理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满,完成所确定的研究工作计划的,应在工作期满之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所在流动站和校博管办提出出站申请,并提交不少于12万字的博士后研究报告、研究工作总结,同时提交在站期间的研究成果和发表论著清单。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出站资格审核合格的,由校博管办将其出站研究报告送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双盲评审。在学校相应条件允许时,出站报告在送审前须通过学术不端行为系统检测。双盲评审以及系统检测的合格标准与处理办法,参照我校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的相应标准及办法执行。

通过双盲评审的,由博士后所在学院组织出站考核。出站考核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包括5名同行专家(其中校外同行专家不得少于2名,流动站设站学院负责人1人),校博管办负责人,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参与考核,但不参与投票和综合评议。考核内容包括在站期间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项目完成情况和科研成果等。采取的主要形式是答辩。

第三十二条  出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类。出站考核评定结果为合格以上者,方有办理出站手续的资格。

(一)优秀

基本标准为职业道德好,敬业精神强,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全勤在站工作,中期考核为良好以上,在规定期限(3年)内办理出站手续。其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我校认定的四类以上期刊上发表本人署名第一的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在学校认定的三类以上期刊发表;

2.在我校认定的三类以上期刊上发表本人署名第一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公开出版高水平的个人学术专著1部;

3.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在学校认定的三类以上期刊上发表本人署名第一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二)良好

基本标准为职业道德好,敬业精神较强,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全勤在站工作,中期考核为合格以上,在规定期限(3年)内办理出站手续。其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我校认定的四类期刊上发表本人署名第一的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2.在我校认定的四类期刊上发表本人署名第一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且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取得成果,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取得成果;

3.在我校认定的四类期刊上发表本人署名第一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公开出版个人学术专著1部。

(三)合格

基本标准为职业道德好,敬业精神较强,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请事假累计在三十天以内。其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我校认定的四类期刊上发表本人署名第一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2.在我校认定的四类期刊上发表本人署名第一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且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取得成果,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取得成果;

3.在我校认定的四类期刊上发表本人署名第一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公开出版个人学术专著1部。

(四)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视为不合格:

1.科研成果未能达到合格条件;

2.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6.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7.其他原因认定不合格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出站考核程序

(一)申请出站的博士后将项目研究报告、出站工作总结和《博士后期满出站登记表》、《湖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表》等相关表格(有关栏目已经填好)一并提交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负责人和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审阅,审阅通过并同意可进行答辩后,送其他考核小组成员审阅;

(二)考核小组成员审阅博士后提供的材料后,通知博士后本人进行答辩;

(三)出站考核答辩会的议程

出站考核会由博士后所在学院分管(副)院长主持。出站考核答辩会议程为:

1.主持人宣布考核答辩会开始,介绍考核答辩会专家成员;

2.合作导师介绍博士后在站期间平时表现及研究工作等情况;

3.校博管办介绍博士后研究报告不端行为检测和“双盲”评审情况;

4.博士后介绍本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特色等;

5.考核小组对博士后的答辩情况特别是项目研究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6.博士后答辩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7.考核小组根据博士后答辩情况、平时表现情况和考核标准以实名投票方式确定考核等次,评议出综合考核意见。在投票和综合评议过程中,博士后和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当回避;

 8.宣布考核答辩会结果。

(四)出站考核答辩会结束时,考核小组组长签署考核意见,将考核结果通知博士后本人。

(五)学院考核完毕后,校博管办将所有考核材料经校博管会审核批准后存入博士后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通过出站评审会答辩与评审的,向校博管办提交下列材料(附带电子版),经提交校博士后管委会委托的由5-7名委员组成的出站审核小组审核后,办理正式出站手续。

(一)《博士后研究报告》一式四份;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一式四份(含原件);

(三)《湖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表》一式四份;

(四)博士后研究工作总结四份;

(五)在站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及复印件(交验原件)或获得的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六)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正式接收函(应回原单位或和有关用人单位已订有协议、应按协议分配到该单位的,不必出具;原单位或和有关用人单位同意另行分配的,须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七) 获得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的博士后,出站时需提交《中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资助金的使用情况和所起到的作用;资助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研究目标;取得哪些重要研究成果,其科学意义、应用前景、推广开发价值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如何;今后进一步研究和将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转化为产品或与市场接轨的意义等。

第三十五条  校博管办对博士后出站答辩决议书以及出站审核小组审核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后,报校博士后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批准,再向上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博士后经费和科学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计划内博士后日常经费由政府有关部门下拨;自筹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由流动站所在学院自筹;项目博士后研究经费由项目经费支持;企业博士后经费由企业支持。博士后经费委托校研究生院和校博管办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规定,学校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中提取3%作为管理费,由校研究生院和博管办掌握,用于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博士后出站离校后未用完的日常经费转入学校博士后管理专项经费,博士后本人不得再继续使用。

博士后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从事研究的,其劳务报酬以每年博士后人数及其中期考核合格与出站考核合格以上为标准计算并支付两年,不另计入其教学工作量;博士后中途退站的,一般不再支付合作导师劳务报酬。合作导师的劳动报酬从学校配套的博士后经费中支出。

第三十八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申请中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已获资助或半年之内将期满出站的除外),由博士后本人按要求填写《中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表》,经流动站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交校博管办统一上报。

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使用按照《中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用博士后资助金购买的仪器设备等物品属于国家财产,应按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财产登记手续后方可报销使用;博士后离站时将有关物品登记移交给博士后流动站,由流动站验收;未用完的资助金不得带走,由校博管办用于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七章  公寓管理与福利待遇

 

第四十条  按照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文件要求,学校应提供附带基本生活设施的博士后公寓。博士后公寓仅供我校在站博士后及其配偶和子女居住,由校研究生院和博管办负责分配和调剂,由校房产管理科负责管理和维修。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在入住校内博士后公寓前,与校房产管理科签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后公寓房屋租赁契约》。出站时应及时交还住房钥匙,由房产管理科验收合格,并签字盖章,方可办理出站手续。若不按时迁出,从博士后出站以后的第31日起,学校有权处理该公寓住房。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在学校落常住户口,博士后的配偶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可随本人流动,落暂住户口。其子女入托、入学的有关事宜,按我校正式职工同等待遇办理。

第四十三条  凡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从进站之日起,即享受助理研究员或讲师待遇(原已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除外。)

除特殊规定外,人事关系已转入我校的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与学校在职教职工同等的公费医疗和科研成果奖励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在期满出站前,可由其本人依照我校职称评审的规定和程序提出申请,我校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意见或建议。博士后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为评审职称的必要条件。博士后因科研成果优异而被评定为高级职称的,使用我校当年职称评审的指标外名额。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使用的数字后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等,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