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政字〔2014〕99号
(2007年1月制订)
(2010年10月第1次修订)
(2014年6月第2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博士后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保证博士后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经费管理的依据为:
(一)学校对博士后工作的发展规划与要求;
(二)学校每年制定的博士后招收计划。
第二章 博士后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 博士后经费来源主要由以下项目组成:
(一)博士后国家资助计划的专项经费。国家资助的博士后每年可获得国家划拨的经费,最多资助两年;
(二)湖北省属博士后资助指标的专项经费。该项目经费的下达按湖北省博后办每年的计划执行;
(三)学校的博士后自筹配套经费。学校为博士后培养工作按每年2万元人民币的人均标准提供配套管理经费,用于合作导师的酬金及奖金和博士后考核(包括进站考核、开题考核、中期考核、出站考核)费用以及奖励、资助等工作;
(四)项目博士后与合作招收的博士后研究经费: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由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从其课题或项目经费中提供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的博士后研究经费;与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合作招收和培养的博士后,由合作的企业或单位依照协议提供不少于6万元人民币的研究经费和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的管理经费;管理经费与项目博士后经费交我校财务处按规定统一管理和使用;
(五)湖北省博士后生活津贴专项经费;
(六)经申请获得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资助金;
(七)接受捐赠的经费和其他经费。
第四条 国家资助计划外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除使用学校的配套经费外,须将本人进站的项目研究经费3万元人民币打入学校指定的帐户,按照学校管理规定使用和报销。
对我校教师自筹经费进站做博士后研究的,参照中南大研字〔2013〕17号文件第四条执行。
第五条 博士后经费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科学合理、讲究效益的原则,主要用于下列方面:
(一)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与津贴。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和生活补贴,参照我校相应职称人员的待遇执行;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术交流费用。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经校博管办批准同意参加的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中期考核奖励。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时评定为优秀、良好的奖励。中期考核为优秀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良好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四)专家评审费用。用于博士后进站考核、开题考核、中期考核、出站考核时支付专家的费用;
(五)合作导师的酬金和奖金。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校给予国家资助博士后的合作导师按每人每年度人民币10000元的标准支付酬金,其他的按每人每年度人民币5000元的标准支付酬金,以两年为限。导师酬金和奖金从学校自筹配套的博士后经费中支出。博士后推迟出站的,在出站后支付第二年度的合作导师经费;博士后中途退站的,合作导师的酬金原则上不再支付。博士后能按期出站,中期考核、出站答辩及出站科研评定为优秀的,对其合作导师给予一次性奖励金人民币2000元;
(六)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项目资助与奖励,具体标准和办法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项目资助与奖励办法》。
(七)博士后的日常管理费用,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博士后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 博士后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与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以及国家和湖北省对博士后经费的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博士后经费的计划、审批和使用管理,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执行。博士后的各类项目研究经费以及合作单位的博士后管理经费,应在研究人员进站时划拨到学校财务处帐上,未及时到账的,该博士后以自动退站处理。
第八条 博士后的日常管理经费,均在校财务处设单独帐户管理。博士后经费专款专用,如当年经费未用完,可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四章 博士后经费使用程序
第九条 博士后专项经费的支出,分别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研究生院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用于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支出的费用,由本人填写单据,经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核查,由研究生院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