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1年第3期,汤皓 张颖)
编者按:与环境法的结缘也许是巧合,但亦或是注定,从十几年前开始接触到环境法,高利红教授就再也无法放弃它,她深深地沉醉在这个她理解为“包含着人类对未来的思考和对幸福内涵的重新解读”的领域中,并默默地耕耘着,开拓着。在和高教授的交流中,我们被她深邃的思想和睿智的语言深深感染,但更让我们感动的,是她那份对于学术的执着和热爱。她享受着阅读和思考带来的乐趣,也承担着作为法学人应有的责任和担 当。她“仰望星空”,追求着心中的法治理想; 她“脚踏实地”,坚守着不变的环保事业。
记者( 以下简称“记”) :高老师,您好! 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中抽出时间接受我们的专访。据我们了解,您先 后就读于原中南政法学院、武汉大学,能否和我们分享一下您的求学经历呢? 上个世纪 90 年代,环境法在我国 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当时您为何会选择环境法作为您的学习方向?
高利红( 以下简称“高”) :我是 1988 年从河南洛阳孟津一中考入原中南政法学院经济法学系,1992 年本科毕业时,正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的时候,就业形势异常好。当时很多人都到了实务部门去工作,我决定留 校任教。准确地说,是职业选择了我。我是个爱读书和爱思考的人,阅读和思考是最大的乐趣,感谢这个职业给予了我无限的空间,这对我的人生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影响。
留校后,学校安排我讲授环境法,这门课在当时并不是必修课,也没有成型的教材,备课的任务很繁重。因此必须提升自己的理论修养,于是从 1996 年开始在武汉大学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正是在武汉大学学习的这7 年,使我对这个专业的认知越来越深刻,也培养了职业的使命感和学者的责任感,从而进一步巩固了我对这个专业的忠诚度。虽然这个专业并不能给我带来财富,但她所包含的价值内涵和和对社会贡献,以及对人类的 责任,深深吸引了我。作为一个专业人士,如何去影响社会是必须要思考的问题,而教师和学者能够在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人们的心灵和人格,因此显得弥足珍贵。
环境法曾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备受冷落,但是它包含着人类对未来的思考和对幸福内涵的重新解读。 经过这么多年的研习之后,我对这个专业本身所蕴含的精神追求充分理解了,于是在这个专业的价值和我的个人价值之间形成了一种共通性。尽管这个专业不会有很多功利化的回报,但我永远无法放弃它。它受到重视 也好,受到冷落也好,我都会在这里坚持她、忠诚于她。
记:您 2003 年获得武汉大学环境法学博士学位,2009 年凭借出色的教学和科研实力顺利地遴选为博导, 在短短六年的时间里,您完成了从博士生到博士生导师的转变,相信这其中您一定付出了许多的努力,可否与我们分享一下您的这些人生经历和感悟?
高:在这个转化的过程中,个人的努力其实还不是最重要的,专业的发展为个人的成长提供了空间和机会。我们学校在 2005 年获得了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也因此获得了博士学位授予资格。
2008 年评了教授之后,2009 年学校遴选博导,我顺利入选。因此可以说,个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仰赖学校的 发展。当然,个人的努力也是必须的。我对自己有个要求,每天最少阅读半小时以上的学术书籍。从 1998 年开始,几乎每一个春节都是在办公室度过的,放假后学校十分安静,是静心阅读的最好时机。阅读既是一种长期形成的自我约束或习惯,也是乐趣和幸福。
谈到人生感悟,迄今为止,最大的感触是,职业价值和个人价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职业中不断地发现价 值、扩大价值,并且把个人价值是通过职业价值的发现来扩大和实现,简言之,职业价值就是对人生价值最好的确认和体现。说到这里,不得不多言几句,作为从事教育的人,我很反对“书中自有颜如玉,书中自有黄金屋” 的观点,这是教育极端功利化的一种表述。实际上很多追求真理的人,并没有看到所谓的“颜如玉”和“黄金屋”,他们的一生是寂寞的,孤独的,甚至是痛苦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要学会确认和坚信自己的职业 和人生价值,并用一生去追求。如果我们不那么执着于那些表面的利益和眼前的得失,心态会更加积极。法学教育职业的最大价值是不断地塑造学生的灵魂,激励他们对法治梦想的追求,通过训练,形成法律的思维方法。 在中国的法治之路上去确认我们这一代法律人的价值,这当然是最大的快乐。
记:据我们了解,您的代表作主要有《动物的法律地位研究》( 专著) 、《动物不是物,是什么? 》、《动物作为物的法律本质》、《环境法的价值定位》、《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等,从中我们可以发现,您的研究领域之一是 环境伦理和动物权利,您能否谈谈您选择这一学术研究领域的原因? 结合目前中国的实际来看,您觉得这一领 域还有哪些问题亟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您对这些问题有怎样的希冀和展望呢?
高:这一研究领域的锁定主要源于两个原因: 首先是学术旨趣的使然。我阅读的兴趣主要是哲学、伦理学、 政治学、心理学,有时也会读一些宗教的文献,所以对于环境法学基础理论这一领域,更有兴趣。可以说,是兴趣引导着我在这个领域里进行探索。其次是学科的责任感。环境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理论结构不完整,概念体系不健全,科学水平有待提升。很多人批评环境法“有政策无理论,有观点无论证”。有理性支持的观点才是有征服力的观点,因此,要让这个学科获得更大的认可,让它的观点获得更多的理性支持,让环境法最终能够 对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理论的建构任务必须要完成。我们这一代学者要承担起这个使命。
整个环境法学界所要探索的东西非常广泛,需要让我们花费精力去思索的东西也太多。基础理论跟上了, 才能对我们现在进行的探索提供理论上的说明和引导。从整体上看,我国现在环境法的研究团队还太小了,希望有更多的人来研究环境法,希望环境法领域能有更多的创见。
记:您长期从事环境资源法的研究和教学工作,您对于环境资源法有着怎样的理解? 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 重视程度的提升以及人们环境意识的加强,“低碳”、“绿色 GDP”、“生态文明”等成为近年来的热门话题,修改《环境保护法》也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 2011 年立法计划,您在不久前还参加了全国人大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立法调研组的专家座谈会,在会上您发表了对《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意见。作为一名研究环境资源法的专家,您对于中国环境资源法的变革、中国环境保护的发展有着怎样的看法和期望?
高:环境资源法,从精神层面和理念层面上来讲,是对人类幸福的重新界定; 从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上来 讲,是对人们行为很大的调整,使我们的很多行为方式都跟以前不太一样。所以在理念层面和技术层面上,环境法要完成的任务都是极其艰巨的。现在我们对幸福的理解深受功利主义的影响,而功利又被狭隘地锁定在物质财富的增长上。环境法学科并不是要完全摒弃功利主义的影响,但要让人类明白,物质财富不是幸福的全 部。因此,从环境法的理念层面上,追求生态文明、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状态,把这种状况作为我们幸福图景的描述。这是对传统法学很大的挑战,要完成这个使命是任重而道远。从制度层面上,以前的一些工具化制度的 惯性是异常巨大的,而环境法要想对这些已经形成的惯性行为进行调整,就需要投入巨大的财力、物力。
环境法未来的任务是很繁重的,但比较欣慰的是,我从 80 后、90 后的学生身上看到了希望。对于 80 后、90 后,社会上人们多认为更功利、更现实、更容易妥协,但这些年跟学生相处,我发现他们更自主,对自己的愿 望有更明确的表达,对人生和社会的价值、意义也有更多的思考。这一代孩子生活的年代已经不是物质匮乏的年代,摆脱了生存的束缚之后,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思考更严肃的问题。这些年轻的孩子身上体现出来的理 想主义和个性化的追求中蕴含着很多机会,他们将来在各自的岗位上有能力引导我们实现环境法的理想。对此,我是一个乐观主义者。
这次《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草案,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具有很强的妥协性; 第二,更多地体现了一种 管理上的需要,而开放性和包容性还有待提高。实际上,环境保护法既是对管理部门的要求,也是对公民权利的再现和法律保障,但比较遗憾的是,已经拟定的修改草案过于重视管理,而轻视权利。同时,这次修改也有一些亮点: 第一,把二十余年来在环境保护中比较成熟的一些做法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第二,在某些责任的规 定上更加严厉,这是整个时代的要求,是在我国环境问题十分严峻的背景下必须要做的一种选择。但必须承认的是,我国目前的立法体制及价值追求的惯性都使得我们对这部环境法的修订不能抱不切实际的幻想,它所能 解决的问题是有限的。
记:您参加完成了中国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水利部等多个科研项目,并在《光明日报》( 理论版) 、《法商研究》、《法学》、《现代法学》等报刊发表论文数十篇,其中多篇多次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此外,您还获得“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科技进步一等奖”等多项科研奖励,并被评为湖北省 第二届“十大中青年优秀法学家”。由此可见,你的学术造诣和科研实力十分深厚。根据您的经验,您认为研究生应如何做好学术科研呢? 能否向广大研究生传授一些经验,提供一些建议呢?
高:学术研究是十分枯燥和辛苦的,它是一种灵魂和精神的探索,大多数人在面对这样的工作时,可能是基于一种无奈,能够从中真正享受到乐趣和快乐的人毕竟是少数。但是从思索层面享受到的快乐,就是久远而深 刻的,体会到了这种快乐的人很难放弃,甚至在其一生中都会成为一种不可替代的事物。既然这种快乐是如此的持久和深刻,要获取它就需要坚持探索,需要守得住冷板凳。而我们这个时代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把学习功利 化,把教育功利化,甚至产业化,我一直都认为这是对教育事业最大的背叛。教育应该是发现人的价值,我们在学校学习是为了追求真知,享受思考的乐趣,而不是为了获取那些外在的功利。我一直这样要求我的学生,同时也不断地提醒我自己。所以,我觉得研究生应该更多地着眼于读书和思考本身,而不要用功利化的东西去评价自己现在的所得。经常会有人问,看这本书有什么意思? 它能带给我什么? 如果有学生来问我,我就会告诉他,带不来金钱,但能带来思考。
同时,我对研究生有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学好本专业的知识,培养本专业的思维方式和娴熟的表达,这是基本目标。我们每个人进行研究其实都是在用自己的话语去讲述这个世界的故事,往往大家研究的是同一个 现象,甚至有时得出的结论也是一样的,但最大的不同就是思维方式和表述形式的不同,所以专业就是用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表达来讲世界的故事。第二,要有对社会、对国家、对人民的责任感。我们学习专业知识不是为 了纯粹的自娱自乐,它有着社会指向,真正能够学好专业的,往往是那些有社会责任感的人,他们有勇气,他们不惜代价,他们不眠不休地工作,就是希望用自己所学的专业来改变这个社会。他们往往不是为了自己的生 存,甚至他们会把自己的生存状况搞得一塌糊涂,但他们仍要去做,这是一种责任感的驱使。第三,要进行大量的阅读,广泛涉猎其他专业的知识。我们的研究生要不断地扩大自己的阅读半径,要保持心灵的开放,不断地 接受新知,要了解其他专业、其他学科、其他领域的人是怎样看待和理解这个社会的,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对专业的研习有一种博大的胸怀。
英国剧作家、诗人王尔德说过这样一句话: “我们都在阴沟里,但仍有人在仰望星空。”所以,不管我们看到周围的人多么的庸碌,永远不要让心中那些美好的东西殒落。研究生就是时代的精英、社会的精英,一个精英 如果没有追求,没有美好的愿望,精英就不能称之为精英,所以一定要永远守护心中的那份美好,不仅为自己,也为这个社会。
记:您作为我校法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您对研究生培养的方法和模式有怎样的看法? 您觉得哪 些方面值得继续保持和发扬? 哪些方面应予以改进? 在现有的教学模式下,广大研究生应如何把握,才能最大 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丰富自己的学习呢?
高:从去年五月份,我开始分管法学院的研究生工作,到现在将近一年了。这一年来,我梳理了我校法学院研究生教育的历史,并对我校法学院研究生的现状进行了摸底,同时研究了国内的教育现状并和国内其他大学 法学院研究生的教育进行了对比,此外还学习了一些国外大学法学教育方面的理念和追求,如哈佛大学、耶鲁大学、牛津大学等。从中我发现,我国现在的研究生教育很大程度上在进行职业化转型。以前研究生以理论研 究为主,所以叫“研究生”,而现在国内的大部分大学中,硕士研究生阶段的教育已经基本上变成了一种职业教育,即以职业为导向的教育。国家在管理上也提出了这样的要求,甚至把研究生的就业也作为衡量一所高校研 究生质量的指标。高校对研究生教育所采取的一些措施也反映了这一转型,如双硕士导师制度,大学和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学生等研究生创新培养平台。然而,进行了职业化转型的研究生教育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问题是,它和本科阶段的教育区别在哪里? 在分管研究生工作之前,我分管了三年的本科教学,本科生的教学是一种职业 化的导向,它要求学生有良好的法学专业功底,建立专业的知识体系,而现在研究生的教育也进行了职业化的转型,它跟本科教育相比,能够完成的特殊使命是什么? 这是我这一年来反复思考的问题。对此不敢说有十分 成熟的答案,但有一些心得。第一,我致力于把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方式、培养目标跟本科区别开来,要分阶段进行差异化培养,不能把研究生教育变成本科后教育。我国对研究生阶段的管理方式有本科化的趋势,把很多本 科教育中的一些制度、方法应用到研究生教育阶段,我对这一点特别谨慎。硕士研究生阶段应该致力于法学思维方式的训练及个性化的教育和培养,每个硕士研究生的思维都有自己的习惯和盲区,导师要发现他们在思维 过程中的问题,把学生引导到法学思维的领域中来,对其进行规范化的训练。应当通过某些方式来提高硕士研究生的研究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如鼓励学生参加研究生创新教育项目等各种研究项目,要求他们 参与老师的课题调研。而博士研究生阶段的目标就是培养法学创新思维和能力。第二,我认为研究生阶段的实习也要和本科阶段的进行区别。硕士阶段的实习叫做“研习”,是带着调研任务用观察的眼光、研究者和探 索者的眼光来进行实习,而不是本科阶段纯粹的“见习”。
为了达到培养目标,从形式上,对法学硕士研究生提出了以下几点基础性的要求: 第一,学会写综述,对某个领域的研究文献进行系统的阅读、提炼、概括和评价; 第二,要阅读英文的学术文章,试着翻译一到两篇。到了硕士阶段就不能只局限于汉语文化系统里的研究成果,应该努力发现西文领域的研究成果; 第三,要多听讲 座,不限于法学类的讲座,各种人文社科类的讲座均可。如果硕士阶段能够听一百场讲座,你会发现自己的思 维更加活跃; 第四,要读五十本以上经典的学术著作; 第五,要有十场以上认认真真的学术争论。争论不是吵架,吵架是一种情绪化的发泄,争论是试图用理论说服对方。对法学博士研究生的要求是,要展开独立的调查 研究,对这个世界的理解、认知达到一定水平之后要有自己独特的看法和创见。要读原版文献和经典文献。总结下来,要培养研究生的听、说、读、辩、述、编、译写、研、创等十种能力。
记:据我们了解,您曾经担任《法商研究》兼职编辑,现在担任《环境资源法论丛》副主编,《私法研究》编辑等,可否与我们分享一下您的编辑经验? 您认为作为《研究生学报》的编辑,应该具备怎样的素质? 您对我们 编辑有着怎样的要求和期望? 同时,作为一名资深编辑,您如何评价我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您能否给我们提出一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高:我认为编辑是一个很伟大很锻炼人的事业,奥巴马就曾经就担任过《哈佛法学评论》的编辑。首先,要明确编辑的角色定位,编辑是一个为他人作嫁衣的职业,编辑的首要责任是把别人已经写好的稿件进行后期的文字处理,便于思想更好地传播。因此,编辑是一个奉献程度很高的职业,稿件的作者可能因此扬名,但编辑却 不会因为这篇稿子而得到更多的赞美,当前台的镁光灯打到作者身上时,编辑只是一个幕后的工作人员。只有明白了这样的定位,我们编辑在做事情的时候才能够心平气和、持之以恒。其次,这个职业的价值就在于让那 些有价值的思想得到了有效地传播。不可否认的是,有的作者确实很有思想,但他们表达不够规范,这个时候我们编辑就要去帮他完善,使他的表达更规范、更优美、更准确。所以我认为,比较初始的编辑就是对文章进行 编排和较对,比较高级的编辑还要培养作者,要跟作者进行沟通,帮助作者把自己的思想表达得更清楚。
因此,对于编辑能力的要求很高。首先,要学习和掌握编辑规范; 其次,要有较高的文字功底,要对作者的文章进行反复推敲、斟酌、润色。第三,要关注、追踪、理解所编辑领域前沿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发现好的稿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是一本重点关注研究生学术成果的刊物,它给研究生,尤其是我校研究 生提供了一个展现自己观点、相互交流学习的平台。因此一方面要追求学术性、严谨性和服务性,另一方面还可以适当增加开放性,多吸收校外的优秀学术研究成果。最后,祝愿《研究生学报》越办越好!
高利红教授简介
高利红,女,1970 年出生,河南洛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92 年毕业于原中南 政法学院经济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 1999 年获武汉大学环境资源法学硕士学位; 2003 年获武汉大学环境资源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环境资源法论丛》副主编,《私法研究》编辑,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法学教育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湖北省环境资源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武汉市环境资源法学会副会长。主持或参加完成了中国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水利部等多个科研项目,并获得“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科技进步一等奖”。被评为湖北省第二届“十大中青年优秀法学家”。
一、主要著作
1.《环境资源法学》,科学出版社 2004 年 8 月出版,第二作者。
2.《动物的法律地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年 5 月出版,个人独著。
二、主要学术论文
1.《我国能源安全环境保障法律体系: 理念与制度》,载《公民与法( 法学) 》2011 年第 2 期。
2.《〈湖北省林业管理条例〉修订调研报告》,载吕忠梅主编: 《环境资源法论丛》第 8 卷,法律出版社 2010年出版。
3.《动物福利立法的价值定位》,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6 年第 1 期。
4.《公司的环境责任》,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6 年第 6 期。
5.《制定我国循环经济基本法应缓行》,载《科技与法律》2006 年第 2 期。
6.《环境法学的核心理念———可持续发展》,载《法商研究》2005 年 1 期。
7.《动物作为物的法律本质》,载《郑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 年第 1 期。
8.《环境资源法的价值理念和立法目的》,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5 年第 3 期。
9.《动物是形成法律主体概念的参照物》,载吕忠梅主编: 《环境资源法论丛》第 5 卷,法律出版社 2005 年出版。
10.《林业权之物权法体系构造》,载《法学》2004 年第 12 期。
11.《森林权属的法律体系构造》,载《现代法学》2004 年第 5 期。
12.《环境民事侵权同质赔偿原则之局限性分析》,载《法商研究》2003 年第 1 期。
13.《环境民事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之探究》,载《法学》2003 年第 3 期。
14.《法律社会学视野下的环境法分析》,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 年第 4 期。
15.《论排污权的法律性质》,载《郑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 年第 3 期。
16.《物权法的环境保护功能: 理念与模式》,载《法学》2003 年第 9 期。
17.《环境法的生态伦理外套》,载《郑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 年第 2 期。
18.《环境民事侵害赔偿原则之检视》,载《适应市场机制的环境法制建设问题研究———2002 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 上册) 》。
19.《动物不是物,是什么?》,载《民商法论丛》第 26 卷。
20.《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载韩德培主编: 《环境资源法论丛》第 1 卷,法律出版社 2001 年出版。
三、研究立项与资助项目
1.作为主持人承担 2007 年国家司法部课题: 《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立法研究》。
2.作为主持人承担 2007 年湖北省林业厅课题: 《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的修订。
3.作为主持人承担 2008 年湖北省林业厅课题: 《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4.作为主持人承担 2008 年湖北省水利厅课题: 《〈湖北省水政监察条例〉立法修订研究》。
5.作为主持人承担 2008 年湖北省林业厅课题: 《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修订) 》。
6.作为主持人承担 2010 年湖北省水利厅课题: 《湖北省严格管理水资源监督执法制度研究》。
7.作为主持人承担 2010 年湖北省环保厅课题: 《湖北省环境保护法条例( 修订) 》。
8.2011 年主持的项目: 《环境法律主体研究》获得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