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澜博导讲堂”第一二五讲成功举办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4-24浏览次数:660
2015年4月21日上午,学校“文澜博导讲堂”第125讲在文添楼308教室举行。我院博士生导师、商法研究所所长雷兴虎教授作了题为“公司法的现代化与现代化的公司法”的学术讲座。
讲座伊始,雷兴虎教授表示此次讲座旨在与大家分享自己的学习心得和研究成果,希望对同学们进一步学习与研究公司法有所启发、有所帮助。
讲座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国外公司法的现代化改革浪潮及其经验,第二部分是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历程及其解读,第三部分是我国现代化的公司法的基本构想。
雷兴虎教授在界定公司法的现代化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讲述了国外公司法的现代化改革浪潮,通过对英、美、德、法、日等国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目标与举措的考察,梳理了国外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主要经验。雷兴虎教授认为,国外公司法改革的方向就是要建成一个自由、高效、公平、透明的现代化公司法,进一步发挥公司法在应对经济全球化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作用。
在解读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历程时,雷兴虎教授指出,从1993年公司法颁发至今,我国先后经历了对公司法的四次修改。从1999年的“小改”到2004年的“小小改”,从2005年的“大改”到2013年的“颠覆性修改”,使我国公司法已经成为世界瞩目、最为现代化的公司法之一。在阐述2013年公司法修改的目的、背景、重点、难点、亮点和意义后,雷兴虎教授着重探讨了在我国取消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背景下如何进一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问题。
最后,雷兴虎教授为我们描绘了我国现代化的公司法的基本蓝图。他认为,我国现代化的公司法应以自主型、自治型和自由型为目标,以效率优先、利益平衡、风险防范和社会责任为理念,以统一性和协调性相结合、国际化和本土化相协调、前瞻性和稳定性相融合为原则。并认为,我国公司法的现代化永远在路上,期望我国公司法的现代化改革在公司类型的合理化、法律内容的精细化、法律性质的兼容化、公司治理的多边化、运营手段的电子化和公司纠纷的可诉化等方面迈出坚实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