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澜博导讲堂”第一四〇讲成功举办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5-08浏览次数:513

 

(学生通讯员 卜文会 文玉洁) 55日上午,文治楼六楼会议室,一场主题为“排污权交易的隐忧与出路”的学术讲座在文治楼六楼会议室举行,吸引众多学子前来聆听。本次讲座主讲人为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利红,她专注研究环境法多年,针对我国当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调整,展开讲座。

高利红指出,2014年修订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未规定排污权交易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14条第5款对该制度的采纳颇为犹豫,与之相关的第28条存在诸多疑点,而第22条则可能沦为倡导性条款。

针对以上问题,高利红分析提出了有关排污权交易的六个隐忧,以太原市和江苏省为例,政府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具有随意性,不能准确反映环境保护控制目标,地方政府污染物排放指标是按照减排目标制定的,而不是通过科学计算核算本地区环境容量来制定排放指标。另外,排污权分配机制不透明,分配规则公平性不够也是一大问题。根据历史排放情况分配不能体现公平性、政府分配排污权规则具有随意性、程序控制不规范、分配额度无法精确计算、再次分配结果不确定都是当今分配机制存在的重要问题。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质量可疑,实际排放量不准确是高教授提出的第三项隐忧。高教授表示,与美国环境监测相比,我国环境监测数据准确性、连续性、完整性都比较差,核查不严格,也缺乏公开。第四点,则是政府对排污权交易干预过度,实际上已类似于行政审批。污染物排放方要向环保部门和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才可转让排污权。执行责任不清晰,执行后果评价不准确也是隐忧之一。以太原市为例,政府总结材料中称太原市空气质量在采取排污权交易措施后得以明显改善,而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污染物浓度有增无减。由以上五点,高利红提出排污权交易的三个不良倾向:证券化倾向,与实体生产计划关联倾向,政府储备、谋利倾向。

对于我国当前排污权交易存在的问题,高利红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方向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科学制定排污许可总量,分配规则规范、透明、公平,监测数据连续、完整、准确,交易流程自主自愿,责任追究清晰严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