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关于做好我校2015年下半年研究生学位申请授予等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0-27浏览次数:1473

校内各学院、中心:
  为保证认真、及时做好我校2015年下半年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位申请授予等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研究生毕业、学位证书照片
  请各单位于11月6日前,以学院、中心为单位,统一由研究生秘书来我办集中领取研究生毕业、学位证书照片及学位档案袋。研究生毕业、学位证书照片的使用为:
  1.《学位申请表》的“学位申请报告”中粘贴1张1寸照片;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上均统一使用粘贴2寸照片。
  2.同时,请各单位务必统一裁剪留存每个研究生毕业、学位证书照片上的基本信息条,连同1张1寸照片。如发现此信息条中的身份证号码信息有误,研究生本人凭身份证、学生证原件于11月13日前来我办更正信息。
  未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电子摄像的研究生,请尽快前往新华社湖北分社补拍,并在11月20日前将电子照片、纸质照片交送至我办。
  二、报送《申请学位人员名单》
  请各单位填写好《申请学位人员名单》(样表详见附件1),按相同专业集中填写,根据申请学位人员的层次、类别分别单独制表,于11月27日前将《申请学位人员名单》(包括纸质与电子版,纸质须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我办。
  三、做好研究生学籍学历信息、学位信息上报工作
      1、研究生学籍学历信息需通过《研究生学籍学历上报系统》提交(EMBA除外),请各单位组织研究生完成学籍学历信息网上填报,EMBA、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和高校教师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信息数据库(模板详见附件2)按原方式上报。
      2、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需通过《全国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并请各培养单位同时提交各个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成绩单(样表请见附件3)、同等学力上报字段(附件4)和PDF版学位论文(以“学院+专业+姓名”命名);
  学籍学历信息数据库和学位信息数据库报送工作,是我校及时、准确做好证书打印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希望各学院一定高度重视,严格按要求填写研究生学籍学历信息数据库及学位信息数据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打印信息的准确性,并务必于11月27日前报送至我办。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学院自行承担。
  四、交送研究生学位申请材料
      为保证学位申请材料填写与审阅的整齐、规范,校档案馆将组织专班对各单位拟交送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初审(主要针对材料是否齐全、各单位、导师及学生填写、签名、盖章等是否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请相关单位整体取回进行整改。学位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方可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申请材料须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学位申请表》及学位档案袋。各单位应清晰、完整填写学位档案袋面基本信息,按档案馆要求制作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并归档,分层次、分类别(学历硕士、同等学力人员、在职攻硕人员等)、按专业集中、按《申请学位人员名单》中的序号,每20袋打捆。请各单位于12月4日前将研究生学位申请材料交送至我办。
      五、2015年下半年研究生学位申请授予工作日程安排
 
序号
工作内容
承担机构的完成时间要求
各单位(学院、中心)
研究生院
学校
1
领取《学位申请表》、应届毕业生纸质证书照片、学位档案袋等
2015年11月6日前来研究生院学位办领取
2
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2015年11月23日前完成
3
召开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
2015年11月26日前完成
4
报送提交《申请学位人员名单》(含纸质)、学位授予信息数据库、学籍学历信息数据库和电子照片
2015年11月27日前完成
5
报送递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审议的学位申请材料
2015年12月4日前完成。
自本学期起,请实行双导师制的毕业生在学位论文封面及填报的学位数据中明确填写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
 
2015年12月4日前完成学位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含单位整改完毕)
1.硕士、博士论文由各学院留存3份;
2.博士学位论文送交学位办1份,用于寄送国家图书馆留存。
6
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2015年12月中上旬召开
7
制作颁发学位、毕业证书
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
8
完成学位论文交送工作;向教育部、省学位办、省教育厅报送学位及学籍学历有关信息
2016年1月23日完成
9
发文公布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
 
  请各单位务必按照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日程安排,认真、及时地完成各项工作,以保证我校下半年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1.《申请学位人员名单》(样表);
       2. 研究生学位信息数据库(模板)及填写要求;
     3. 同等学力成绩单(模板);
     4. 同等学力上报字段(模板)。
         
 
 
 
                                              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