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下午,美国路易斯维尔法学院Lars S. Smith教授以“Introduction to the Law of Trademarks in the U.S”为题为知识产权学院的学生们介绍了美国的商标法制度。胡开忠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 讲座开始,Smith教授从商标的功能,商标的基本理论以及保护商标的原因三个方面揭开了美国商标法制度的序言。紧接着,Smith教授介绍了商标法的渊源,指出在美国有州法律和联邦法两个法律体系。然后,Smith教授介绍了美国的商标注册制度,并表明其与中国的商标法不同,在美国注册并不是商标权人获得商标保护的必要条件,商标的最先使用才是商标获得保护的认定条件。之后,教授重点从商标的显著性要素讲解了商标的构成要素。他列举了丰富的案例说明,针对非固有显著性标识,商品的颜色、外观和包装可以构成商标,但权利人必须证明其第二含义(Secondary meaning),并强调具有功能性的外观设计绝不可能构成商标。 其后,Smith教授以商标混淆为切入点介绍了美国商标法制度中的商标侵权、商标权人的权利以及权利限制。最后,Smith教授从商标的淡化方面重点介绍了驰名商标的保护,指出驰名商标的淡化主要表现为驰名商标的模糊性淡化(blurring)和贬损性淡化(tarnishment),并以Starbucks 诉Charbucks 一案详细介绍了淡化可能性的认定标准。讲座的最后,知识产权学院的学生们就美国商标法的相关问题与Smith教授进行了进一步交流。 本次学术活动受到学校“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专项经费资助。 通讯员:胡冬双,吉利 摄影:肖苏,崔智伟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