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雅教育与法治建设——韩桂君(专题)

时间:2015-04-02浏览:336

文章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3年第6期研究生学术与人生发展专题 

    基于多年法学教育和自我学习的经历与思考,我认为我国法学教育存在较大的缺陷,不利于建设法治国家,其中之一是法学本科生的视野和思维较为偏狭,通过大学四年的学习,大多数学生达不到树立追求“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内在人生目标的效果,更缺乏国际化视野。因此,从 2009 年 9 月开始在我校法学院尝试对 本科生进行博雅教育,奠定其深厚的多学科理论学养,帮助其培养人文精神、法治理念和全球化的视野,为国家的法治事业培养卓越法律人贡献绵薄之力。

 

博雅教育的英文是 Liberal Arts 或 Liberal Education。“博雅”的拉丁文原意是“培养自由人的心灵和精神的 教育”。古希腊的自由人包括城邦公民社会及政治上的精英。古希腊倡导博雅教育( Liberal Education) ,旨在 培养具有广博知识和优雅气质的人,让学生摆脱庸俗、唤醒卓异、发挥每一个人天赋的潜能。博雅教育所成就 的,不是没有灵魂的专门家,而是造就一个有思想、有文化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人。中华民族的古典教育中也有很好的表述。如“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仁在其中矣”( 《论语之子张 19. 6》) 、“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 辨之,笃行之”( 《中庸》) 等都是对学子治学求进的道理的精辟表述。通过博雅教育培养人“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浩然正气,这是对法律人基本的要求。因此,博雅教育对于实现法治具有基础性作用。


   欧美诸国,特别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对年轻人的博雅教育一般是在本科阶段的文理学院完成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文化与历史传统; 世界政治关系; 独立思考能力和批判性思维能力及创新性行动力。当前,美国的教育界认为其博雅教育中,在培养学生创新性行动力方面不足。完成博雅教育后,学生可以选择读商科、医科、法科等专业性领域进行职业学习,包括本学科领域的系统理论的研究和专门职业技能的训练。我国法学教育只有三十多年,目前仍在探索阶段,全国有六百多所法学院,还有开设法学专业的文法学院以及其他相关学院。在法学教育方面仍存有许多争议,尽管各学校都在执行教育部确定的课程体系,但是教学 指导思想和教学质量参差不齐乃是有目共睹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最关键原因是大学教学目标不明确且过于迎合社会关于就业的要求,导致学校和学生及其家长都仅关注短期利益,即就业,而缺失了对社会基本利益和 长远利益的兼顾。曾经有人建议采取欧美法学教育模式,在本科阶段取消法学专业,在后本科阶段开设法学专业,该建议未被采纳实施。因此,如何实现博雅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目标是所有法学院的重要课题。接受了 博雅教育和法律专业教育的人必将成为未来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

 

博雅教育是法治社会公民的基础素养。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公民自治与公权力的分权与制衡机制的结合。公民自治能力来自博雅教育的基础素养和社会分工合作的团队精神,在开放互动式教育中,每一个人思考人与 人的关系,人与自我的关系以及人与物质的关系,从而实现人的超越性,在此基础上理解、接受并实践现代化社会分工合作互助互爱的普世价值,教育每一个人尊重生命,热爱自由,行为优雅,理性而有节制地处理个人欲 望,如此教育才有可能培养建设法治社会所需要的国民。具有“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卓越的创新学者也必须奠基于博雅教育。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必须在尊重生命、约束自我权力膨胀、服从各种监督机制的前提下 才能避免其伤害公民生命、自由和尊严,从而才可能有法治社会。

在一定意义上说,法治社会就是权力受到有效监督和合理约束的社会。约束权力者的两种方式: 一种是自 律,一种是他律,两种方式共同发挥作用,约束效果较为理想。博雅教育对于这两种约束方式的培养和形成都 有基础性价值。因此,博雅教育是服务于法治建设目标的。

作者简介: 韩桂君( 1970— ) ,女,河南南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