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制定)2022版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9-15浏览:3234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及《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紧密结合国家与社会需求,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现开展我校2022版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制定)工作。

请各培养单位参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中南大研字〔2021〕10号)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中南大研字〔2021〕9号)等校内研究生培养管理文件,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修订(制定)相应学科和专业类型研究生的培养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一级学科原则:原则上按照一级学科修订(制定)培养方案。具有一级学科授权的学科专业,相同类型相同一级学科研究生学位课程中的公共课和学科基础课要相同。

(二)同步原则:同时具有博士(含国际学生)、硕士(含国际学生)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要同步修订(制定)博士生(含国际学生)、硕士生(含国际学生)的培养方案。需要处理好相同学科博士、硕士学位点的培养方案课程间的衔接关系,明确不同层次的培养要求。

(三)质量原则:所有类型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其课程设置和培养环节的具体要求应对标“双一流”建设任务,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为核心。学术型研究生必须着重培养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着重培养实践能力和职业能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应有相关行(企)业专家参与。

(四)高水平原则:以高水平、国际化为理念,各培养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我校高标准课程体系建设项目成果、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研究生培养经验和管理模式,优化和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同向同行,充分发挥课堂的育人功能。

(五)学科融合原则:鼓励打破学科和学院的界限,在课程设置、培养过程、导师指导等方面应当切实体现学科交叉融合的优势,拓宽研究生学术与实践视野,激发创新思维。

(六)归口原则:对于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由学科负责单位牵头,相关单位参与,共同讨论后修订(制定)培养方案。

二、基本要求

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制定)要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附件2)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附件3),参照学校修订(制定)2022版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附件1)

三、适用对象

本次修订(制定)的培养方案从2022级研究生开始执行,包括境内与境外研究生,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学

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

四、培养方案的修订(制定)、审批、执行与检查

(一)本次培养方案的修订是针对我校原有学位授权点;本次培养方案的制定是针对我校新增学位授权点。拟在2022年招收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称“直博生”)的培养单位,应同步制定相应专业直博生培养方案。各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本轮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制定)工作,在充分调研和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初稿。

(二)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应在培养方案的修订(制定)过程中加强指导和把关,尽量组织同行专家对修订(制定)的培养方案进行评议。各学位点修订(制定)培养方案的负责人在听取意见和建议后对相应培养方案进行修改,再由培养单位汇总报研究生院审核,经审批后执行。

(三)培养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如需修改,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四)研究生院将对修订(制定)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工作安排

(一)培养方案修订/制定(2021年9月16日至12月31日):各培养单位组织修订(制定)培养方案(样表见附件4),完成后请各负责人填报《2022年培养方案修订(制定)自查表》(附件5),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需同步提交博士研究生代表性学术成果评审标准备案材料

(二)格式审核与调整(2022年1月1日至3月31日):研究生院对各培养单位报送培养方案进行格式审核,培养单位根据反馈意见修改调整后定稿。

(三)培养方案系统录入(2022年4月1日至4月30日):研究生院组织各培养单位完成培养方案的系统录入和线上审核。

(四)培养方案备案(2022年5月1日至5月15日):培养单位将培养方案终稿和新增课程教学大纲(附件6)提交至研究生院留存备案。

六、其他说明

(一)各培养单位预报培养方案的数量应以2022年招生专业均有对应培养方案为上报依据。

(二)为了保持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格式相对一致,请在修订(制定)过程中对于样表格式和样表已填写内容不做修改。如延续以往课程名称,可通过研究生管理系统查看课程代码和相关信息。

(三)各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和培养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做好培养方案修订(制定)工作。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联系人:张玉婷、刘桐,联系电话:027-88386680。 

(四)附件2-7将单独发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附件1:关于修订(制定)2022版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docx


 

研究生院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