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学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深化拓展法院与高校的交流合作,大力推动司法实务与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度衔接,合力培养新时代高素质法治人才,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上海法院第四期实习法官(行政)助理项目的函》要求,我校决定开展上海法院第四期实习法官助理项目校内报名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习岗位
实习法官助理和实习行政助理。实习法官助理主要在审判业务部门从事特定审判辅助工作。实习行政助理主要在综合行政部门从事司法调研和司法行政等相关工作
实习生由上海法院统筹安排,接受院校共育共管,在实习期内承担特定审判辅助或司法行政工作,进行实务学习和实践锻炼。(实习岗位分布详见附件2)
二、资格条件
实习法官(行政)助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 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 度一致,品学兼优,遵纪守法;
(二)报名实习法官助理的学生应为全日制法学、法律类专业在校研究生,或特别优秀的高年级在校本科生;报名实习行政助理的学生应为全日制行政管理类、新闻传播学类、汉语言文学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信息与通讯工程类等专业在校研究生, 或特别优秀的高年级在校本科生;
(三)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的社会实践能力,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学生优先;
(四)能够保证工作时间,全程参加实习,服从组织安排和岗位分配;
(五)身心健康,能够适应法院工作需要;
(六)不存在其他不宜担任实习法官(行政)助理的情形。 实习法院对学历、专业等有特殊要求的,还应符合相应要求。
三、实习管理
(一)实习期限
2026年6月22 日至2026年9月23日,为期三个月。如因专项工作需要并经高校同意,可适当延长。
(二)实习保障
实习法院保障实习法官(行政)助理实习期间用餐。上海三 级法院为外埠合作高校学生优先提供住宿,除个别远郊法院外, 市内高校学生原则上不提供住宿。
为保障实习住宿安全,请我校学生优先选择提供住宿的实习岗位,如学院或学生本人能够自行解决住宿的,请报名“非住宿岗”,上海法院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学院或学生本人解决住宿的,确定住宿地点以后报各学院、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备案。
(三)实习纪律
实习法官(行政)助理在实习期间,应当严格遵守人民法院 审判、廉政、保密等工作纪律,严格遵守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实习法官(行政)助理应遵守 实习法院的考勤规定。确因学校课程、工作面试等原因需要请假的,经所在学校(学院)同意后,报实习法院审批。实习期间请假时长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视为自动退出实习项目。
(四)实习成果
实习法官(行政)助理,应当在完成日常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三个一”实习结业成果,即实习法官助理至少执笔一项调研 成果、草拟一篇法律文书、撰写一个典型案例,实习行政助理至少执笔一项调研成果、撰写一篇信息稿件、提出一个工作建议,持续积累司法实践经验,不断提升司法实务能力。
四、报名程序
(一)学院推荐
各学院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报名、初步筛选,择优向学校推荐实习法官(行政)助理(不接受学生单独报名),于5月8日12点前将《上海法院实习法官(行政)助理报名信息登记表》《上海法院第四期实习法官(行政)助理推荐名单汇总表》(详见附件3、4),发送至研究生院培养办刘洁,纸质版(签字盖章)后报送研究生院102办公室。
(二)在线报名
学校确定推荐名单后,将组织学生按要求提交《上海法院实习法官助理报名信息登记表》以及个人2-3分钟自我介绍视频,并完成在线报名等环节,具体要求后续通知。
(三)统筹分配
上海高院政治部通过“实习法官助理在线报名平台”,组织全市三级法院对报名学生进行材料审核、面试接收和统筹分配等工作。
(四)办理接收手续
实习法院确定实习法官(行政)助理人选后,由上海高院政治部统一通知各合作高校,明确实习人员、实习期限等相关事项。 实习法院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接收。
五、注意事项
(一)报名参加实习法官助理的人员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资格。
(二)报名后不得随意退出、违反实习纪律、不服从法院工作安排或做出其他可能对实习单位造成损害的行为。
附件1:上海法院第四期实习法官(行政)助理岗位分布表.pdf
研究生院、本科生院
2026年4月30日
